吴忠警方对王鹏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
这份文号为“吴利公刑赔字[2010]001号”的《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载明:“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5日,利通区辖区居民马晶晶控告王鹏涉嫌诽谤罪,利通区公安分局于2010年11月23日以涉嫌诽谤罪将犯罪嫌疑人王鹏刑事拘留至同年12月1日,共拘留八日。”
该《刑事赔偿决定书》认定,“利通区公安分局在办理此案时执法中存在过错,不应对王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王鹏国家赔偿现金一千零三元四角四分。
据周泽介绍,宋继忠在向其送达《刑事赔偿决定书》时表示,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内容,王鹏被利通区公安分局错误拘留了这么多天,精神受到了较大伤害,如果王鹏及其代理律师提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和相关标准,且利通区公安分局认为可以接受,那么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如果相关标准超出了利通区公安分局的接受能力,那么就按照法律程序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作出对王鹏的《刑事赔偿决定书》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周泽告诉记者,他和王鹏将会根据王鹏精神受到损害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并在12月3日针对该《刑事赔偿决定书》起草一份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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