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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18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被误读和被滥用的劳务派遣

志灵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1月18日   02 版)

    近日,云南省会泽县的130多名工人,由于在与公司的关系从劳动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合同后,各项福利待遇大幅度下降,且无法与公司就双方关系转变达成一致意见,连续通过到省总工会和省政府上访来反映其诉求,由此让劳务派遣用工问题再度成为舆论焦点。(《瞭望》1月16日) 

    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大问题,虽然《劳动合同法》第66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而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这条原本用来规范劳务派遣的规定,却由于规定得特别笼统,使得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成为许多企业的“潜规则”。

    目前,据保守估计,全国劳务派遣工大约为2700万人。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在一些垄断国企表现得尤为明显。一份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年底,邮政和电信企业共使用劳务派遣工93.02万人,其中,中国邮政41万人,占职工总数的50.18%;中国电信8.9万人,占职工总数的13.28%;中国移动30.32万人,占职工总数的72.19%;中国联通12.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6.9%。 

    虽然劳务派遣用工被过多过度滥用,但从本质上上讲,劳务派遣用工导致同工不同酬,是对法律的误解。《劳动合同法》第63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即只要在同一工作岗位上既使用正式工又使用劳务派遣工,就必须按法律规定实行同工同酬。从根本上讲,使用劳务派遣工理论上并不会导致同工不同酬,把同工不同酬简单归咎于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是一种先入为主的误解。 

    当前劳务派遣用工最大问题,不是同工不同酬没有得到落实,而是法律对此规定得不够细致,从而导致不少企业钻劳务派遣的空子。同工同酬建立在比较的基础之上,可一旦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所从事的是正式工不从事的“工作岗位”,那就会由于没有可比较的对象而不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正如有些企业经营者在接受采访时所言,“我不会安排正式工和派遣工在同一岗位的,我会把他们分派到不同岗位。让劳务派遣工干低端岗位的工作,派遣工与正式工就没有了岗位可比性,谁能说我是同工不同酬呀。” 

    表面上看,如此处理是在滥用劳务派遣用工,根子还在法律没有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三性”做出明确界定,究竟多长时间叫“临时性”、究竟什么工作算是“辅助性”和“替代性”的?法律语焉不详,就使得在不少企业中,劳务派遣工成为主要用工方式,反倒是正式工更符合“辅助性”和“替代性”的标准。据统计,全国95%以上的派遣工派遣期限超过1年,有的企业使用派遣工的平均时间超过5年甚至更长,一些垄断国企的劳务派遣工竟占到职工总数的70%以上。 

    其实,《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根据诸多争议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草稿一度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明确限定,但之所以最后正式实施的条例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与立法者奉行的通过“宽容”劳务派遣用工来扩大就业有很大关系。可用一种“纵容”违法行为的形式所扩大的就业,能有长久的生命力吗?而且,大量劳务派遣工的存在,是维持“低工资惯性”的一个重要制度支撑,将会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当然也会反过来影响就业。明确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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