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1月27日电(记者田文生)今天,重庆市发布了《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新规,在重庆市试点房产税改革过程中,从28日起,三类住房将首先成为被征收房产税。试点地区包括重庆市九城区,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这是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部分城市试点房产税后,首批出台的具体方案。这意味着,坊间一直观望并猜测的房产税征收大幕徐徐拉开。
重庆此次公布的三类征税住房包括: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暂行办法》解释说,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这就是说,在2011年1月28日-12月31日之间,凡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在9941元/平方米(含)以上的住房均属征收对象。
此外,《暂行办法》还指出,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至于人们关心的收税标准,《暂行办法》规定,“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其中,税率是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暂行办法》解释说,计税的依据是,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征收房产税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新购新建商品住房为装修房的,这部分价值在计税时予以核定扣除。
关于纳税人的划定,《暂行办法》称,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