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东交大理工学院发通知,禁止学生在食堂、餐馆等公众场合饮酒,在校期间禁止酗酒。校园超市等禁止向学生销售一切含有酒精的饮品。通知规定,公共场合饮酒、酒后滋事以及酗酒者,取消本学年评优评先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不得入党。(大江网3月22日)
正值求学阶段的大学生,如果在公共场所酗酒甚至是“酒后滋事”,大学当然应该认真管理。但因此便一刀切地颁布“禁酒令”,将禁酒范围扩展到所有公共场所饮酒行为,进而与入党资格相挂钩,显然就有些“雷人”、离谱了。
对于大多都已是成年人的大学生来说,一般生活过程中的“公共场所饮酒”,既不是一种不道德行为,更不是一种非法行为,而完全是属于一种个人自主自由范畴内的生活选择权利——往小处说,这是一个人的生活偏好,往大处说则是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对于这样的生活选择权利,包括大学在内的社会组织,显然无权越权任意干涉和剥夺。
无论是党章还是党纪,是否在“公共场所喝酒”,都不是入党或拥有党籍的基本条件和前提。更不用说,大学生并非公职人员,他们在“公共场所喝酒”,一般也不涉及“公款吃喝”、影响公共服务的问题。
针对禁酒令,校方负责人表示,“出台‘禁酒令’,是学校从安全方面为学生考虑,旨在代替学生家长履行管护职责”。在这里,学校显然是把自己摆在了“学生家长”的角色位置,认为自己是在替家长“管护”大学生,这种角色定位和用心,当然不难理解。但问题是,即便是真的学生家长,面对已是成年人的大学生,就有权干涉剥夺孩子诸如“饮酒”这样的生活选择吗?再者,“管护”并不等于“监护”,以对待未成年人的监护姿态来“管护”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是否足够合理、智慧?
大学是教育的殿堂,而教育是“养成人格的事业”(蔡元培语)。因此,大学基于教育培养的“管护”并非不可取,可是大学究竟怎样管护学生,显然又并不是没有方式方法上的讲究和选择的——比如是简单地诉诸“禁令”,还是选择“循循善诱”,是习惯于呵斥教训,还是更加注重言传身教的熏陶、濡染?这种方式方法的不同选择,无疑既体现了大学之于大学生的亲和力和吸引力,也充分彰显了教育者教育能力和品质的高下境界。这正如古人所说的,“大学之法:禁于未发之谓豫……此教之所由兴也;发然后禁,则扞格而不胜……此教之所由废也”。
遗憾的是,这些年我们的许多大学,似乎都自觉不自觉地热衷于选择类似“发然后禁”的教育方法——如大学生不喜欢住校内宿舍,便禁止“校外租房”;大学生喜欢上网,则禁止宿舍上网、禁止新生带电脑;网恋频繁,又大张旗鼓地禁止大学生“一夜情”……一面是“禁令”频发,但另一面,我们看到的大学现实却是,网上调查显示,89%的网友表示对自己的大学生活不满。基于这种现实,面对“大学生喝酒”问题,我们的大学究竟应该执著于“禁令”,还是反思自身教育能力的欠缺,无疑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