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1年,约翰·马歇尔一当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就穿起黑色法袍。按照此前的惯例,首席大法官都要穿红色法袍,区别于其他大法官的黑色法袍,以显示地位尊崇。
这细节并没有被太多人注意到。但这是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带来新风气的开端。另一个新风气则广为人知:他推行规定,判决中持少数意见的大法官可以同时发表“异议”。此后,美国大法官们的“异议”,成为少数派意见得到充分发挥的舞台,许多经典观点由此产生。
而由马歇尔开始,最高法院通过判决对国会甚至总统所提出的“异议”也开始出现,许多人甚至认为,作为三权分立之一的“司法权”的拥有者,联邦最高法院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唱反调”。许多总统深受其苦,大萧条时期,罗斯福希望推行一系列复兴计划时,就被联邦法院的大法官束缚,大为恼火。
不过,在马歇尔当上首席大法官之前,最高法院可没有这么重要。参与制定现行美国政治体制的“国父”们,就认为,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危险最小。最高法院一度没事可做,法官们无所事事,办公室简陋偏僻,一个被邀请担任大法官的政治家回信拒绝时写道:最高法院“不值得在那里浪费生命”。
对比现在美国最高法院在许多事件中的重要性,这种最初的状态简直像天方夜谭。比如,现在的美国国会若对一个法案争执激烈,往往就会有一方威胁要诉诸最高法院。要是放在1800年,人们通常会忘记最高法院也可以对各种法律进行“违宪审查”。
毫无疑问,马歇尔改变了这种状态。他的大名为此广为人知,许多人未必知道他曾经担任过国务卿等要职,但对他的大法官身份则印象深刻。他主持的第一起案件,即“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也因为首次为联邦最高法院争取到了裁定国会或政府行为是否违宪的权力而为人津津乐道。
人们甚至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只有疯子才会丢下大法官职位,跑去当什么州长。”
不过,在我看来,最能体现马歇尔思路、也最能反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意义的一起官司,则是马歇尔主持的美国前副总统伯尔叛国案。
伯尔最著名的身份,倒并不是美国副总统。他在一场决斗中杀死了“国父”之一、联邦银行的创办者汉弥尔顿,这让他被很多历史爱好者反复说道。而在竞选总统失败后,他一度策划了反叛阴谋,并和英国的驻美公使接触,号称自己要领导一场独立运动,打算里通外国,引兵来犯。不料计划败露,举国大哗,伯尔逃跑不及,被抓个正着,押回来接受审判。主审者,正是马歇尔。
当此之时,总统杰佛逊力主判刑,为此进行了一系列努力,甚至一再告诉幕僚,务必要让伯尔罪名成立。伯尔本人名声和人品都不佳,树敌不少,他自己通敌的一些信件也被人发现,无论怎么看,这一次都是在劫难逃。
但以马歇尔为首的大法官们最后却判定他无罪。通览其理由,无非是 “证据不足”。首先,没有足够的证人,其次,伯尔组织的军队集结时,他本人并不在场,无法确定他是组织者。而这个判决用今天的法律术语来说,就是“疑罪从无”。
对这个结果,杰佛逊虽然感到不快,却也无可奈何。而伯尔也得以继续背着污名安然度过余生。倒是多年以后,人们回头看这场官司,大多都承认马歇尔判决是合适的。
法院应该是行政权力和民意的附庸,抑或应该是独立的审判机构,是行政权滥用的约束者?马歇尔选择的是后者,这也是长久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给人留下的印象。
据称,马歇尔在生活中是个并不顽固的人。他善于交际,受人喜爱。不过,一个小逸闻能展露他性格中特立独行的一面。刚搬进联邦法院办公室后,他和同事们会在下雨的时候喝上一杯,不过,有一天,虽然天气晴朗,他却突然提议大家喝一杯,因为 “在我们广博的司法领域的某地,将来必定会下雨”。
从此,即便是晴天,大家也会喝上一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