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0日再次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审议,这是自2005年以来第四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新京报》4月21日)
根据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如果搁置审议两年,或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审议的,将被终止审议,也就是成为废案。行政强制法草案自2005年12月首次审议后,每次都是在草案可能被终止审议时“重启”审议,因此有人将这次审议称为“激活”法律案。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并称行政“法典三部曲”,它与《合同法》之类的民事法律的不同在于,它不是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而是一部调整行政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行政法律。行政机关采取的对公民人身及财产的所有强制措施,都必须纳入这一法律规范下,其核心是“限权”。
然而,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出台多年后,同等重要的《行政强制法》始终步履蹒跚,至今离正式出台仍遥遥无期。从2005年至今,由于对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城管打人事件屡屡发生,各地征地拆迁中动用野蛮手段的事件也不绝于耳,行政机关滥用强制措施的行为广为公众诟病。可以说,没有《行政强制法》就谈不上对行政权力的规范,没有对行政的规范,公民权利就很难得到应有保障。
可这样一部重要法律为何就是出台不了?当然,法律条文该如何规定等立法技术是一个因素,但问题核心显然不仅于此。《行政强制法》是一部“限权法”,是限制行政公权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恣意妄为的法律,而且它直接限制了行政机关动用强制措施的权力,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对此持“审慎”态度可想而知。对于一些官员而言,没有这样一部法律比有这样一部法律,更有利于他们。即便制定法律,法律少限一点权比多限一点权也更有利于他们。因此,围绕《行政强制法》要不要出台,出台什么样内容的规定,必须展开充分的博弈。而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处于强势地位,他们在立法机关中的博弈能力更强,话语权更大,所以这部《行政强制法》至今仍在艰难跋涉。
有关《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存在怎样激烈的博弈,我们并不知道详情,但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历经多年才出台看,可以深味其中艰难。比如,有知情人透露,“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两会去了,(政府官员)就嘱咐,你们要考虑参加两会时说话嘴下留情,什么都需要钱,地方财政靠什么,就靠卖地、建房这点儿东西,嘱咐了又嘱咐,你们要考虑切实利益。”有的政府官员还表示,“你怎么想就怎么说,但起码你得对我们负责任。”这充分说明,一些政府官员已经意识到立法博弈的重要性。
我们需要一部符合民意、对行政权力产生有效制约的《行政强制法》,它的出台前提是尽快让这部法律草案交付全民讨论,或召开立法听证会,让媒体和民众广泛参与,将法律的博弈置于阳光之下。同时,加速立法进程,而不要等草案可能被终止审议时再激活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