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开始,在武汉市直行政单位,进行着一场清理公务员津补贴的行动。公务员们被要求退还2007年至2009年间多发的各种津补贴,保守估计,总额有数千万元。其中,一市直机关人均应退还金额7.39万元。(《新京报》5月3日)
此次清退的背景是,去年中央纪委等六部委对广州、武汉等六地市公务员津补贴进行检查,发现不同程度地存在滥发。据称,中央纪委去年检查的6个地方,武汉滥发的津补贴不是最多的,广州等地发得更多。由此,不难看出各地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的混乱情况。
这仅仅是中央在个别地方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的情况,没检查到的地方的情况如何呢?学者的专门调查也许能提供证明——复旦大学副教授孙琳,曾专门调查过中国公务员薪酬问题。据其不完全统计,各地擅自发放的津贴补贴名目达300多项。
官方“例行检查”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学者的研究结论,同时也给“官员每年有巨额灰色收入”的民间说法,提供了有力注脚。一句话,如果说公务员津贴补贴泛滥,薪酬标准事实上已变得十分混乱,决非言过其实。由于滥发津贴补贴的钱,主要来自预算外收入,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财政预算秩序,给资金监管带来巨大困难,也容易助长政府履职执法中的不正之风,滋生“执法经济”,给设立“小金库”甚至个别官员的贪污腐败,创造有利条件。
同时,泛滥的津贴补贴发放,客观上拉大了阶层收入差距,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也激化了官民矛盾,滋生“仇官”心理。
要有效遏止和切实防止一些地方滥发津贴补贴,仅靠偶尔进行“例行检查”后的清退纠错,是远远不够的。全国如此众多的地方和政府机关,要“检查”到何年何月?!为此,笔者认为,鉴于目前各地滥发津贴补贴已具有普遍性,需通过强制性的法律予以彻底纠正。
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法,就是这样一部约束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法律。现代西方法治国家,几乎都有类似的法律。比如,在世界上较早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德国,不仅有《联邦公务员法》,严格界定公务员的范围,规定公务员、雇员和工人的总体比例,还制定有《联邦公务员工资法》,具体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的种类、范围和标准。美、法等国也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
而我国,由于《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只有极为原则性的笼统规定,致使公职人员的工资福利,主要依靠政府及其人事主管部门的红头文件进行管理,一方面规范性程度低,另一方面效力等级也低,权威和执行力不够,以致各地竞相突破,想方设法通过增加津贴补贴和福利,来提高公职人员的薪酬水平。
除此之外,不少地方还在其他方面,如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挖空心思为公职人员谋福利。比如,将公务员纳入保障房对象,优先供给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三公消费”大有变为“四公消费”的倾向。权力自肥之所以在不少地方大行其道,即使遭到社会各界普遍质疑,仍能我行我素,根本原因之一,在于我国目前缺乏一部规范具体、标准明确的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法,现有的政策和文件无力约束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自私自利之手。
需要指出的是,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法的规范对象,不应仅限于我国《公务员法》所规定的范围,还应包括垄断国企的高管和员工,以及事业单位改革后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由纳税人供养的事业单位官员和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