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湖南省邵阳市化工供销公司的国企改制遭遇“造假门”事件(本报2010年7月19日曾做报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在该项国企改制中的竞价收购行为存在着种种违规行为,已发生的整体资产竞价收购无效,他人恶意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2003年,邵阳市化工供销公司进行改制工作。2004年2月16日,邵阳市医药化学行业管理办公室以改制公司主管单位的名义制定了《购买邵阳市化工供销公司竞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竞价者应是在2004年2月16日前与邵阳市化工供销公司签订了收购意向书,并打入收购保证金的境内外的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竞价以暗标方式进行,即各方以密封的方式将报价交给主持人,报价高的取得收购权。无收购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有涂改现象的均为无效报价,视为弃权。
2004年4月8日下午,邵阳市医药化学行业管理办公室在其三楼会议室主持竞价会议,让不符合竞买主体资格的郭小玲、伍玥霖参与了竞买活动。期间,两人提交了大写千位数缺位(未填数)且存在涂改现象(将十万位数的0改为6)的报价单,以260.0008万元价格竞买成功。
另一竞买者邵阳市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发现对方的违规行为后,多次向邵阳市人大、纪委等部门反映,邵阳市监察局查实了邵阳市医药化学行业管理办公室在竞买活动中存在违规现象及公证有问题的事实,并予以了认定。此后,郭小玲将其竞买的邵阳市化工供销公司80%股权作价266.5万元转让给伍玥霖的母亲廖晓平。邵阳市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继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1年1月10日、2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度开庭审理此案,并于日前作出判决。判决书指出,郭小玲、伍玥霖未按照竞价规则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与邵阳市化工供销公司签订收购意向协议书,因而不具备竞价的主体资格。同时,两人提交的报价单存在明显涂改现象,应属于无效,视为弃权。因此,邵阳市医药化学行业管理办公室与该二人签订的收购合同,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认无效。
同时,由于竞价现场只有邵阳市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唯一一位有竞价资格的竞价者,失去了竞价基础,整个出售国企资产的竞价归于无效。第三人伍玥霖的母亲廖晓平不顾争议和纠纷,通过协议取得郭小玲资产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恶意取得,同样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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