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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7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四川丹棱一副局长醉驾处罚经历一波三折

本报记者 王鑫昕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5月27日   06 版)

    连日来,一名同僚的“醉驾”行为,让四川省丹棱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骆俊杰伤透了脑筋。

    5月3日晚,丹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该县九龙广场开展执法检查。那段时间,“醉驾”正处在风口浪尖上,是各地交警严查的违法行为。从5月1日起,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

    当晚,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撞到了“枪口”上。19时许,交警对一辆车牌号为川Z50504的黑色桑塔纳轿车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现场吹气酒精检测显示,驾驶员体内的酒精浓度达到88mg/100ml,已经超过了80mg/100ml的“醉驾”标准。被检查的驾驶员正是宿仁训。

    执勤交警随后将这名副局长带到丹棱县人民医院提取体内血液样本,并依法将其传唤至县交警大队进行讯问调查。

    原来,这天白天宿仁训带队开展全县农饮水工作后,晚上与几名工作人员一起在县城的一家餐馆吃饭。席间,宿仁训喝了一两白酒、两瓶啤酒。

    尽管刚刚“入刑”的“醉驾”行为正是万众瞩目的焦点,但这名官员显然并没有把“醉驾入刑”当回事。饭后,他开着黑色的桑塔纳送同事回家。没想到,才驶离餐馆不远就被交警挡获了。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界定醉驾的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由于丹棱县尚无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抽取了宿仁训的血液标本后,警方把标本送到成都检测。

    检测结果直到5月16日才出来。结果显示,宿仁训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mg/100m1,达到“醉驾”标准。

    不过,丹棱警方并没有按照“醉驾入刑”的标准对宿仁训实施处罚,而是对其进行了罚款1900元、暂扣驾照6个月的“行政处罚”——这是酒驾的处罚标准。

    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骆俊杰解释说,宿仁训的案情与刑法第13条比较吻合,故当时采取了“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可不认为是犯罪。

    骆俊杰还说,血样检测结果出来后,我们对法律理解不足,加上考虑到宿仁训认罪态度好,我们轻率地认为宿仁训行为比较轻微,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说法比较吻合,于是按照“酒驾”的标准对宿仁训进行处罚。

    骆俊杰还否认了“人情案”的说法,“警方咋个可能办‘人情案’?”他说,5月3日执法现场不仅有丹棱县交警大队的警察,还有上级眉山市交警支队在此督察的警官。

    5月24日,华西都市报对宿仁训案进行了报道。报道的副标题说:眉山市丹棱县交警大队有关人士称,该副局长等人因情节轻微,是否“入刑”要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出台。

    随后,对宿仁训的处罚出现重大变化。5月24日,丹棱县警方撤销了此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宿仁训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二天,警方将案件移交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丹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供的一份情况通报中显示,宿仁训已经取保候审。

    “现在看来,确实应该按照‘醉驾’来处罚。此前我们在把握和理解上有偏差。”骆俊杰说。

    宿仁训醉驾案引起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重视。5月25日,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丹棱县所在的四川省眉山市召开“醉驾入刑”专项工作培训会。记者26日晚在眉山市进城的干道上,依然看到交警部门为迎接参加“醉驾入刑”培训会领导而悬挂的横幅。

    本报四川眉山5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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