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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5月27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刑法专家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报告——

死刑适用标准并未改变

本报记者 李丽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5月27日   06 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0年工作年度报告中提到,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发布年度报告,其中关于“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说法备受公众关注。有网友认为,这意味着,今后法院都会判处死缓,再没有“死刑立即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黄京平表示,报告是对全国法院去年整体工作的“总结”,既不是新的司法解释也不是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改变”死刑适用标准,不应过度解读。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了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有学者曾撰文指出,这一规定中的“可以”必须解释为“应当”,即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当然应当判处死缓。这是我国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政策,符合立法目的。

    实际上,尽管理论界与司法界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内涵仍有争论,但刑事审判实践中“慎杀、少杀”原则已成共识。

    从2007年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的举措不断,正如报告中所言,“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证据审查判断,确保证据确实、充分,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无不表明适用死刑慎之又慎的态度。

    黄京平认为,报告中的说法与刑法规定是一致的,法院从程序、证据以及实体判断标准上都贯彻了党和国家“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并非新的指向性的法律规定。

    “死刑适用标准是一以贯之的,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黄京平说。

    黄京平表示,相比两会期间最高法1万余字的工作报告,这份4万余字的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更丰富、更全面,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良好举措,更值得其他司法机关效仿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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