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工作居住的省级行政区域,每年的财政收支状况如何?政府机关今年花了多少办公经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的收支情况,作为就业者或是失业者,能够从政府获得吗?
省是中国行政区划中仅次于中央政府的政府机构,省级财政透明度能够充分反映中国高级官员对财政透明和信息公开问题的看法,省级政府的施政理念,对中国数以千计的低层级政府有示范作用。但是,给我国省级政府的财政收支透明度打分,按照百分制计算,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得分只有30分,更揪心的是,这样的状况近年未有明显改观。
上海财经大学中国透明度课题组自2008年开始对我国31个省区市的财政公开透明情况进行年度跟踪调查评估,迄今已发表了3部年度调查评估报告。
从调查和评估结果上看,在公布和不公布哪些财政信息上,31个省区市高度一致:在某些项目上,几乎每个省都公布了信息,甚至是完整的信息,而在另一些项目上,则几乎没有政府公布任何信息。透明程度稍高的是那些大类的、笼统的以及预算管理较好的项目。越是没有纳入预算管理或属于预算管理薄弱环节的项目,越是反映政府财政活动细节的项目,公开程度越差。
已公开的信息也存在诸多问题。课题组不论是通过谷歌、百度,还是政府网站内部检索,都无从获知各个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的建筑面积、建筑时间、建筑成本;政府网站的人事信息里只有一些任免公告;人员编制是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中找到的,而且只公布了一小部分机构。信息似乎公开了,但如果想获得详细、有效的信息却又很难,看不出个所以然。
监督本级政府财政收支,是各级人大的职责所在,人大在预算管理中处于核心决策地位,人大能否正确行使预算监督权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政信息的公开程度。一方面是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各职能部门掌握的财政信息是否充分反映给人大;一方面是人大掌握的财政信息是否充分反映给公众,以便社会公众参政议政和行使监督权利。
课题组每年都向31个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寄送调查函,但每年都只有1~2家省级人大常委会回复,人大作为代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理应比政府对财政信息公开的态度更热情,行动更积极,但事实却相反。这一现象非常耐人寻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没有涉及信息公开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也没有要求财政预算、决算向社会公布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没有“公开”和“公布”等明确规定,自然也没有强制信息公开的要求。
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因此只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而不适用于人大、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权力机关。
从2003年开始,每年6月,国家审计署审计长都要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目前存在的问题,如审计查出的预算项目执行不及时;未将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自行处置资产,形成账外资金;挤占、挪用、截留财政专项资金等,都可以简单地归咎为——预算方案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
我国目前预算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但是,这两部法律中有关法律责任追究的条款不足。
《预算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仅有3条,而且都仅限于追究行政责任,其中第75条的规定与2000年开始的部门预算改革不符,已经滞后了,另外两条也因“法不责众”而很少执行。现实中发生得多,处罚得少。另外,对于预算法律责任的追究,我国刑法也没有相关规定。法律文本缺陷的直接后果就是,严重降低了法律的约束力。违反预算法的最高责任不过是行政责任,而且是很少被追究的行政责任,法律自然很容易沦为一纸空文。
在我国,预算方案由各个部门下级申报上级审批综合而成,虽然需要各级人大通过,但基本上是行政力量主导。现实的情况是,每次审计风暴之后,问责大多停留于内部整改,而非进一步的行政问责,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按照“三年内公开中央部门预算”的计划,今年是整个改革的“中点”。就在本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时,将首次把中央本级“三公”支出纳入报告内容,修改《预算法》也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值得期待的是,通过修改《预算法》,明确“预算公开”的基本原则,让公众通过人大代表控制政府预算的执行,让政府的一切财政收支纳入到预算管理中去,同时又能够对其中的违规现象进行处罚。
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