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下午,珠海市通过《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机动车道上兜售、乞讨或发送物品,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向在机动车道上乞讨的行人予以施舍均被禁止,《条例》生效后,无论是行乞者还是有此类行为的驾驶员都将面临交警警告或50元罚款。(《广州日报》7月27日)
这一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障行车安全,但善的初衷一定能带来善的结果吗?这让我想起《菜根谭》中的“攻人之恶毋太严,要思其堪受;教人以善毋过高,当使其可从”。就是说,当责备别人的缺点时不可太严厉,要考虑到他人是否能承受;教诲别人行善时,不可以要求太高,要考虑到对方是否能做到。
通过罚款来禁止机动车司机向乞丐施舍,即要通过立法来教诲机动车司机,让他们自觉从事维护机动车道路安全的“善”。不过,这种善对于机动车司机来说,也可能出现因要求过高而做不到的问题。
对于行乞者来说,能得到机动车司机的施舍,其实是小概率事件,正如记者调查的那样,有八成受调查的司机表示不会向在机动车道上乞讨的乞丐施舍。那为什么在并不高的概率下,还有那么多乞丐愿意去碰小概率事件呢?从我们的眼光看,以那么高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去换取并不高的获得施舍的机会,显然不划算,但行乞成功对于乞丐本身就是小概率事件,或许正因为危险,不少耗不起时间成本的司机,反倒会有施舍的举动,从而提高了行乞成功的概率。
这样看来,机动车道上行乞的泛滥,其实根源在于乞讨者的投机心理,罚款本身是不大起作用的,因为对于职业乞丐来说,其最大资本就是可以随意挥霍的时间,即便其因为这个规定而被交警抓个“现行”,要钱没有,要时间完全可以跟交警耗得起;交警既耗不起时间精力,也没有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的手段。
因此,罚乞丐并不会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这是否反过来意味着通过罚“施予者”更能奏效呢?前面已经分析过,罚款威慑不了乞丐,所以他的乞讨行为并不会因此而减少,所以对于很多因为不堪乞丐讨扰而施舍的司机来说,除非交警能如影随形般地帮助他们清理掉“乞讨障碍”,否则从安全和成本的角度讲,自己靠施舍“摆平”乞丐就是最好的选择。如果这样的“自助”行为,反倒会受到执法处罚,你说受罚的司机冤不冤?
所以,真正能达到立法目的,靠的不是“过高使其不可从”的罚款,而是规则意识的养成,即在所有人内心深处,都把遵守规则视为一种再正常不过的行为,谁都不可能从违背规则的行为中获益,也就是说,如果乞丐发现有一天,无论自己怎样走上机动车道去守株待兔,都获得不了任何收益时,他们就会自动放弃这一“危险行为”,从而自觉地还道路以安全。可这种习惯的养成,就目前公众的道德水准来说,还是有点“过高了”,再怎么靠罚款都难以“当使可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