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石家庄8月8日电(周聪聪 朱洪园)本报独家报道(见8月1日第7版)并引起广泛关注的“刘志连故意杀人案”已被依法处理。8月7日,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经研究决定对刘志连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当日,市检察院对刘志连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其当场释放。
2006年4月25日,刘志连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由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9日执行逮捕。经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刘志连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27日被移送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06年7月24日报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6年8月22日经涉县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06年9月18日再次报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20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以刘志连犯故意杀人罪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于2009年8月17日判决刘志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志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12月4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邯郸市有关部门介绍说,此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7月9日再次开庭审理该案,9月15日,市中级法院邀请市检察院列席审判委员会共同研究此案,经研究认为:本案发回重审后,从目前证据看,已不符合“两高三部”2010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据此,将该案交由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县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29日将该案撤回起诉,于10月12日交涉县人民检察院。涉县人民检察院讯问了被告人刘志连,并补充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于2010年12月14日将该案向涉县法院提起公诉,涉县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11年2月25日开庭审理过该案。
据介绍,本报报道此案后,河北省委和邯郸市委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实事求是、认真核查,严格依法处理。因该案属于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的案件,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撤诉后移交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经过认真研究,仍认为达不到“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认定刘志连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决定对刘志连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邯郸市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当地政法机关将在认真做好本案善后工作的同时,深刻剖析原因,认真吸取教训,并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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