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3名江苏常州市民到北京反映问题,在乘坐14路公交车时,司机崔林以“车上有上访人员”为由报警。2010年7月,常州警方“突然想起”几位市民在北京“没有买1元钱的车票”,便将其拘留劳教。(《新快报》8月9日)
正如多位接受采访的法律专家所言,这起蹊跷的劳教案,存在着许多法律上的疑点。比如,不买车票属于民事纠纷,也只有当这种不买票的行为升级为“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时,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可即便如此,法律规定的责任,也不过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只有在情节较重时,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一个不买票的行为,无论如何都到不了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劳教的地步,除非当事人只是以不买票为由头,进行寻衅滋事,构成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所规定的虽然已犯罪但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行为,才能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进行劳动教养。可从现有情况看,尚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此种行为,而且,常州警方据以惩处当事人的证据,只是公交车司机的“指认”这一“孤证”,并没有形成法律上所说的“证据链”。
在如此漏洞百出的情况下,常州市有关方面居然让当事人因为没有买一元钱的车票而被劳教。其荒唐性正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委袁裕来所说的,“假定他们都是未付钱的,那么他们的量刑是不适当的。即便是偷一元钱,也不至于处罚劳教一年。”可以说,所谓“不买车票”,不过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真正的目的是“杀鸡儆猴”。因为,同样是不买票的一名当事人,由于之后不再上访就没有被劳教。
许多法律专家在分析这起事件时,反复提到诸如“比例原则”、“一事不再罚”等原则,可是这样的原则,根本无从约束被滥用的公权力。所谓“法治”,在一些人眼中,成了“想着法治你”。这起事件也让人见识了权力滥用可以肆无忌惮到什么程度。
法治之所以被信赖和尊崇,就是因为法治能够给人们一个稳定的预期,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了不被法律所允许的事情,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换句话说,法治就是通过约束和规范权力,来保障我们每个人的稳定预期。可如果所谓“法治”异化为“想着法治你”,就意味着法律已经沦为权力的奴仆,即便披上“法治”的外衣,也不过是为滥用权力寻找的一个合法性借口而已。
去年,《中国青年报》做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九成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日常生活中滥用权力的现象比较严重;有近九成的人表示曾有因他人权力滥用而受害的经历。这样的调查结果说明,在权力缺乏约束的语境下,每个人都会把权力用到极限,“想着法治你”。同样,即便是拥有权力的人,也可能生活在他人权力的辐射半径内,被滥用权力的他人“想着法治你”。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的要义,从来都是约束公权力甚过一切,通过“想着法约束权力”来扼制权力拥有者“想着法治你”的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