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九龙农贸市场粮油经营户陈家德展示去年交纳的罚款和会费。他说,因为不识字,没有做台账,被罚款500元,自己一人看守店面,却按两个人头缴纳“个私协”会费80元。
本报记者 雷成摄
近一个多月来,云南省罗平县私营业主李俊松奔走于昆明、曲靖和罗平之间,向各级部门和媒体举报罗平县工商局涉嫌违法行政。
李俊松担任法人代表的云南省绿色农技推广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绿色农技”)主要从事农资连锁经营。今年3月,罗平县工商局对其售卖的农药进行了抽样检查,检验结果表明有一批为假药。之后,李俊松被要求缴纳了1940元检验费,在没收到没收财物单据的情况下,这批货值2.7万元的假农药被工商执法人员搬走。
随着维权声势的扩大,罗平县许多个体经营户纷纷给他打来电话,投诉的内容大同小异:工商执法人员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李俊松说:“罗平县工商局的执法行为给人的感觉就像是‘鸡蛋里挑骨头’,常常不分青红皂白上来就罚款,也不给整改的机会。”
中国青年报记者近日赴罗平进行了调查。
同一文号的文书有两个不同的版本
今年3月,罗平县工商局进行了一项针对农资产品市场的专项检查。在这次检查中,“绿色农技”被抽取了两种样品送检。
4月中旬,罗平县工商局送达了检验报告,结果表明,300毫升“威信”牌吡虫啉油剂为假药。“绿色农技”被责令停止销售该批假药,没收违法所得390.1元,并罚款8.5万元。
李俊松说:“在工商人员的要求下,我缴纳了1940元检验费,收到了一张‘白条’。在没有给我没收财物清单的情况下,他们就把这批假药强行搬走。之后,我又收到了同一文号、不同内容的文书。”
记者看到,一份落款为“罗雄工商分局吴兴”的“收条”复印件上写着:“今收到李俊松……两项检验费合计1940元,待送交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后出具发票再送给李俊松。”
李俊松说,后来,吴兴用一张盖有“云南省化工研究院”公章的机打发票换走了这张“收条”。
同为“曲市罗工商强通字〔2011〕4094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则有两个不同版本的复印件,一份写明送达给李俊松,办案人员分别姓何、杨;另一份送达给“云南省绿色农技推广专业合作社”李俊松,办案人员分别姓吴、赵。日期都是2011年4月14日,但落款公章又不一样,一个是“曲靖市罗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另一个少了“曲靖市”3个字。
文号为“罗工商处听告字〔2011〕4094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也分别向李俊松和“绿色农技”送达了两份不同的版本。
李俊松说:“罗平县工商局向我们收取检验费是违法行政。《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抽检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同一天给我们发同一文号的两份公文,自相矛盾,忽悠当事人,违反了法定执法程序。”
记者多次拨打罗雄工商分局的电话,希望向办案人员求证几份文件的真伪,但一直无人接听。在李俊松提供的一份长达30分钟的录音中,他向另外两人要求开具罚没财物的清单,但对方要求,“你要我给条子,你把之前那条子给我啊”。
李俊松说,“之前那条子”便是办案人员为吴、赵二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他们知道自己做错了,想收回去毁灭证据。”
不合格农药一瓶未售,仍被罚4万元
作为在这次农资专项检查中受到处罚的经销商之一,罗平农友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巴吉刚说自己感到“十分委屈”。
巴吉刚说,去年7月,他购进了一批液肥,但生产商在发货时没有将质检合格证、农肥登记证等相关证照一同发来,他“感到不放心”,就没有卖,一直堆在仓库里,想等生产商补发了证照后再卖。几个月后,生产商迟迟没有将证照传真过来,他便打算退货,但生产商还未就前期的货款是否退还的问题作出答复,便一直没有处理。
结果,这批液肥被工商部门抽检后,被鉴定为不合格农药,巴吉刚不仅交纳了1000元检验费,还面临着4万元的罚款。
他想不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一共购进120件,工商局查获时还是120件,一瓶都没有卖,我没有销售不合格农药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销售不合格农药的行为,更没有给农户、农业生产造成任何危害,而是在发现这批农药没有合格标志后,主动封存,等待退货。这只能算是进货过程中有疏忽,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巴吉刚向记者出示了工商执法人员没收这批农药前他拍的照片,这120箱农药的外包装上都写着“退厂”或“退货”二字。
不过,罗平县工商局对巴吉刚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有不同观点。在《对罗平县农友种植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的答复》中,罗平县工商局认为:“没有销售是因为你社陈述的‘该液肥到货后,已过了季节’,况且我局是在你经营门市查到的不合格商品,承担行政责任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
巴吉刚说:“我在进行笔录的时候,无意中提到‘过了销售季节’,就被他们抓住不放,认为我心里还是想卖的。如果想卖,我怎么会在每一箱上都写上‘退’字呢?这批货明明堆放在仓库里,一瓶没少,怎么会是在经营门市上查到的呢?”
“4万元的罚款对我们来说是一笔巨款!”巴吉刚的妻子指了指不到10平方米的铺面说:“我们整个铺子加起来恐怕都不值4万,如果真的要交,我们只能关门了!”
“这种执法是为了罚款而罚款”
8月10日,记者来到罗平县九龙农贸市场进行采访。闻讯而来的个体经营户很快将记者围了起来,纷纷拿出自己的罚款收据和会费收据,投诉工商执法人员涉嫌违法行政。
记者在九龙农贸市场走访了10余户经营户,收集到工商部门开具的各类收据40余张。
土杂店主李川说,去年7月,农贸市场几乎每一家土杂店都因“台账不清”(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货时应查验和建立相关证明文件——记者注)被罚款500元至2000元。今年春节前,工商执法人员在每一家都抽取了菜油、黄花菜、小木耳、豆腐皮等样品进行送检,不仅没有按规定出钱购买样品,反而向一些商户收取了几十元的检验费。结果每一家都存在不合格商品,要被罚款5000至3万元不等。
李川的妻子杨敏说:“工商人员来查台账,要求每一种产品的生产日期要和质量检验报告的日期相符。我们店里卖了至少有60种商品,都是小批量进货,怎么可能每一个品种都随时有同期的质检报告呢?工商部门拿我们的商品抽检,不也是一两个月才出检验报告吗?”
经营户孟聪明说:“去年7月12日,工商人员来查台账,要我当场拿出郫县豆瓣酱的质检报告。我拿不出来,打电话到供货商那里,已经下班。第二天早上8点多传真过来,我10点拿去罗雄工商分局,他们却不认,最后我被罚了2000元。这种执法,是为了罚款而罚款!”
经营户杨春香说,去年工商人员前来检查,发现她将洗衣粉和食品摆放在一起,要罚2000元,她按时交了,后来根据罚款收据上的处罚依据查阅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上面写要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才处以罚款,但他们没有给我任何机会。”
47岁的经营户陈家德是一位脑癌患者,需要长年服药,家庭负担较重。他说,自己不识字,去年因为不会记台账而被罚了500元,是“哭着去交的”。这一回,因黄花菜抽检不合格,又被罚款2000元。
陈家德说:“这一批黄花菜不合格,应该追溯到厂家,为什么对我们罚这么重呢?但工商人员说,厂家在昆明,不归我们管。”他问记者:“那三鹿奶粉呢?不是工商人员查源头查出来的吗?”
收取检验费是“一位新来的同志不了解规定”
被连续罚款,让这些小本经营的商户感到压力巨大。孟聪明说,市场里已经有两户商户因承受不了工商人员的密集检查而关门。“我们大都是失地农民,这小生意利润本来就薄,动不动就罚几千元,罚上两回日子就过不下去了。”
今年4月,21户经营户集体拒收工商执法人员送来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休市两天,最终,罗平县工商局一位副局长不得不亲自到场与经营户们面谈。
经协调,一些经营户写了困难申请,原本的5000元罚款降到了3000元。
另一些经营户仍然不服。他们认为,工商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简化了程序,没有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而是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改正的权利。
对此,罗平县工商局答复说:“《食品安全法》并未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先告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停止才能进行行政处罚,只要销售者销售了禁止销售的商品就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该局认为:“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结合当前国家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违法、犯罪要从重、从快进行处罚。根据你们违法的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处罚的依据,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前已作了充分认真考虑,考虑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从轻处罚。”
在这份答复中,罗平县工商局还对收取检验费一事作出了解释:“执法是一个过程,必须按程序分步骤进行,不可能一下就把全部执法工作一步做到位。我局已经安排相关执法人员按照笔录上所述的销售价格进行购买。至于检验费的事情,分局一位新来的同志不了解《食品安全法》关于收费的规定,收取了两户,已安排退赔。”
杨敏说:“执法人员违法收费,可以把钱来退给我们就了事,那我们的商品能不能退还厂家就可以了呢?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在不了解自己每天要执的‘法’的情况下,就上岗执法,合理吗?”
工商人员退回来的36元钱,她原封不动地与一叠罚款收据和处罚通知放在一个小塑料袋里。“我们本来拒收的,但他们自顾自写好一张收据,带来两个见证人签了字,把钱和收据丢在柜台上就走了。”
本报罗平8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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