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金华友犯有三项罪名: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
这份编号为新检刑诉(2010)6号的起诉书对“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部分”的记述是:“2002年6月,被告人金华友利用其担任常恒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姚恒昌参与原常恒集团下属六分厂(以下简称“六分厂”)改制予以便利,收受现江苏常恒集团亚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恒昌贿送的改制后企业10%的股份,价值人民币508.89万元,并收取了人民币20万元的分红。”
一些受访者对检方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起诉金华友受贿罪提出了质疑。
据调查,金华友不仅担任新华村党委书记,还兼任新北区春江镇党委副书记。一份编号为常新委(2003)141号的中共常州市新北区委文件上载明,“金华友同志任中共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委员会副书记。”
一份2000年的《武进年鉴》上也载明,金华友任魏村镇党委副书记。
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金华友是从1995年开始担任魏村镇党委副书记一职,中间虽然魏村镇的行政划分有变动,但2008年,金华友从春江镇副书记卸任以前,一直都在任镇党委副书记。
金华友身为镇党委副书记怎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呢?8月12日,记者就此到新北区人民检察院采访,但被婉拒。同一天,记者到新北区人民法院采访,但被告知“需要持有中院宣传处的采访单才能接受采访”。记者随后又赶往常州市中院,虽然是上班时间,但却被告知“宣传处没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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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田国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