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次针对精神卫生领域进行立法,以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存在的“被精神病”等突出问题,规范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程序,确保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精神卫生问题突出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精神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在我国十分突出,我国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
陈竺逐条剖析目前实践中存在的精神卫生突出问题: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不健全,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全面、有效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一些强制收治案例遭到了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此次精神卫生法草案的立法思想,即在于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保证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严格设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而被侵害。
有专家认为,精神卫生法作为精神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应该在保护公众不受“被精神病”的威胁之外,为全社会提供及时、高效的精神卫生服务。
严格界定“非自愿诊断”标准
病人是否有精神病?其病情是否已经达到需要到精神病院治疗的程度?谁有权力将其送进精神病院?对这些问题,陈竺表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实施住院治疗措施,必须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
草案在“送医院、诊断、治疗”3个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规定了“自愿”是精神障碍诊断的原则性条件,“非自愿”诊断是例外情况,不得违背个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对于送诊,草案规定,除了个人可以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当疑似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患者的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对于非自愿诊断,草案规定,如果患者已经发生了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医疗机构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必须经过承担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同意;如果患者已经发生了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或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于复诊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自主委托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认为应当住院治疗,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两种复诊、两次鉴定防止“被精神病”
何种病人应该被强制收治?强制收治程序属于医学范畴还是司法范畴?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过程中,如何规范强制收治程序,杜绝“被精神病”现象发生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合理、可救济的“非自愿住院治疗”程序,每个公民都有可能被当做“精神病人”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立法应当严格限制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最大限度保护不需要强制住院治疗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今年6月,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草案中,“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标准之一,引起了巨大争议。反对的意见是,如果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诊断和收治的标准,无疑会大大增加滥用的可能,普通民众越级上访、投诉检举不实、网络言论等一般性的社会活动都可视为扰乱公共秩序,任何人都有可能“被精神病”。过去几年中,轰动全国的“河南漯河上访农民徐林东被精神病案”、“湖北飞越疯人院徐武被精神病案”中的受害人都是因为“扰乱公共秩序”而被强制收治的典型。
草案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非自愿住院治疗”,另一种是“强制住院治疗”,删去了“扰乱公共秩序”。两种强制收治采用的是“危险性标准”,即已经发生了患者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草案引入了司法鉴定程序,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对非自愿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可以进行复诊,患者有伤害自身情形需要进行非自愿住院治疗,患者不接受,可以在收到诊断结论3日内要求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初诊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并在5日内作出复诊结论;患者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需要进行非自愿住院治疗,患者不接受,可以选择同一省级区域内其他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
对复诊有异议还可以申请两次司法鉴定,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对复诊结论提出异议,经过司法鉴定,是则继续住院治疗,不是就放人。
精神卫生领域有关人士表示,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和躯体疾病相比,目前还没有客观指标,其他国家都是从程序上来解决,草案希望通过两种复诊、两次鉴定程序把这个问题约束好,通过程序把关,尽可能减少问题。
对于“被精神病”现象,草案明确提出了“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草案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司法鉴定人员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精神“亚健康”更值得关注
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法律名为精神卫生法,并不是“精神疾病诊断治疗法”。根据中国疾控中心2009年公布的数据,中国精神疾病患者已经超过1亿,但公众知晓率和就医率很低。
据专家介绍,精神障碍并不只是一个病种,共有10大类、72小类,差不多有400多种疾病。常见的就是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重度的精神发育迟滞,公众不太熟知的酒精依赖综合症、老年性痴呆、儿童孤独症、儿童注意缺陷都是属于精神障碍的范围。当前,人们工作压力大、精神处于亚健康状态,因此,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和社会融入,呵护普通人的精神健康和心理危机干预,无疑是我国精神卫生事业最重要的任务,也是精神卫生法立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副院长唐宏宇参与过草案起草。在他看来,精神疾病的治疗是成体系的,渡过急性发作期的患者本来可以回到社区进行康复治疗,但目前由于国家财政投入不足,从社区确诊到医院治疗再回到社区的完整救治体系并不健全,现在患者是发病后直接送医院,出院后又回到家,这无疑导致了患者病情易反复发作。
此外,由于精神疾病须长期服药治疗,而且反复发作也使患者丧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所以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并不鲜见。有统计显示,精神病人的贫困率是一般人口贫困率的20倍。
北京市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认为,现实中,经常有一些重性精神病患者因为吃不起药、进不起医院,反复发作,为了防止他们肇事肇祸,家人只能用锁链锁着,甚至关进笼子,这部分人的治疗急需纳入政府的财政保障中。
草案设专章规定了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规定了用人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医疗机构等在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等方面的责任,特别将突发事件后的心理救援工作,作为一项制度写入法律,同时为日常的心理咨询工作设立规范。
对于精神障碍者的救助,草案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基金支付,通过医保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严重精神病患者要纳入低保,对“三无人员”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给予救济。
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