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一批爱狗人士在四川省彭州市拦截了200多只计划运往广州、可能将遭非法屠宰的狗。一名爱狗人士放出了10余只犬,附近村民担心安全将其围住。12日上午,货主吴某补办了相关手续,并表示爱狗人士可按成本价赎买这些狗。拦车救狗的组织者表示无意花钱。(《华西都市报》12月13日)
只能说,发生于今年4月15日京哈高速上的“拦车救狗”事件开了个很坏的头——它将一起涉嫌违法拦截私人财物的事件,扭合成一个爱不爱狗、要不要吃狗肉的泛道德命题。加之众多媒体舆论的渲染,是非对错变得不再重要,随后有了自贡拦车救狗事件、彭州拦车救狗事件……在彭州,一名救狗人士跳上运狗货车,一边从兜里掏出证件大嚷“我是警察,这是我的警官证”,一边强行打开狗笼,将铁笼中的20多只狗放出。
爱狗救狗或可看作个人行为,但当它演绎为公众事件时,就需要将道德与法律加以区分。比如,冒充警察是什么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狗为家畜,属个人私有财产,在动物保护法案尚未确立的事实下,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拦路救狗如果侵犯了个人财产,就其本质而言,与抢劫无异。事实上,无论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无论被抢财物价值多大,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救狗事件中,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遗憾的是,诸多辩词中仍沿用“虽然爱狗人士做法欠妥,但他们的人性……”等句式,并没有考虑其行为中涉嫌违法的因素。道义有时是非常可怕的一种东西,历史上可资镜鉴的悲剧俯拾即是,更遑论给其戴上冠冕堂皇的“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