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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6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局长签字后权利人才能查档案;最初的土地转让留有疑问;征地多收“手续费”;县长办公会议“定调”法院行政赔偿调解;法院判决土地证无效后县国土局未及时公告注销;同一地块的征地补偿了两次……

十余年办证期间蹊跷重重

本报记者 来扬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12月26日   07 版)

    权利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需要局长签字同意

    12月23日,星期五。

    当天,中国青年报刊发报道《河北滦平:县国土局发的土地证一错再错》,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因为河北省滦平县国土资源局针对碧霞山风景区内的同一地块发了多本土地证,如今,连土地证持有者、承德碧霞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霞山旅游公司”)负责人张新峰也不清楚公司所持的各本土地证的效力到底如何。

    “我都不知道哪本土地证有效,哪本无效。”张新峰说。

    于是,他特意带上公司的证明文件和自己的身份证明,于当天15时许赶到位于滦平县国土局三楼的档案室,希望能查询碧霞山旅游公司所持的各本土地证对应的土地登记资料。

    然而,档案室的工作人员拒绝了张新峰的查询请求,理由是“需要局长签字同意”。

    张新峰随即下楼去找国土局局长,但发现局长的办公室锁着门。他只好再度折返来到档案室,请工作人员给予协调。

    “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土地权利人有权查询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局长不在,没法签字,你能不能帮忙,让我查一下相关档案。”张新峰说。

    但他得到的答复依旧是“不可以”。“外部人士查询,必须得到局长的签字同意;内部人员查询,需要分管副局长的签字同意。这是我们单位的内部规定。”滦平县国土局档案室的工作人员说。

    尽管张新峰按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带上了土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上述《办法》明确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当场提供查询”。但在内部规定的面前,张新峰当天还是没能查询到公司的土地登记资料。

    对碧霞山旅游公司和张新峰来说,12月23日下午的遭遇只能算是小问题。自1998年开始开发碧霞山风景区的旅游项目以来,为了完善土地手续,拿到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张新峰和他的公司经历了各种蹊跷事儿。

    最初的土地转让源自“假项目”

    “最初和公司签订‘土地变更协议’的百利公司的胡萝卜汁厂压根儿就是一个假项目。”

    说这话的人名叫房玉奎,他是碧霞山旅游公司的财务。

    房玉奎曾在滦平县担任多年的乡党委书记、乡长。在退休被返聘到碧霞山旅游公司之前,他的身份是河北省滦平县长山峪镇的正乡级协调员。对碧霞山旅游公司在当地开发旅游项目的来龙去脉,房玉奎有一本专门的笔记,“门儿清”。

    2000年4月27日,碧霞山旅游公司与一家名叫“承德百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公司”)的企业签署“土地变更协议”,确定前者获得后者的土地62.4亩。

    房玉奎告诉记者,受镇里的委托,他代表百利公司在协议上签了字。

    然而,在上述“土地变更协议”上,百利公司法人代表的签名显示为“黄利军”。

    “在这个转让手续上,百利公司的法人代表的名字是我代签的。”房玉奎告诉记者,百利公司之前的项目压根就是“假的”,百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利军当时是滦平县供销社的主任。

    “1998年,滦平县给每个乡镇一个项目指标,各乡镇都报了,大多数都是假的。长山峪镇当时报了一个胡萝卜汁厂的项目,项目根本就没开工,但当时的征地手续是批了的。”房玉奎说。

    这一说法部分得到了滦平县国土局副局长刘子兴的证实。1987年就进入滦平土地局工作的刘子兴告诉记者,碧霞山旅游公司的相关土地是通过从百利公司置换获得的。

    “1997年,咱们曾经批了一部分地.当时有一个叫百利食品公司,是外资的,后来立项,人家没上。这样就采取置换方式,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刘子兴说。

    房玉奎告诉记者,当时批给百利公司的土地超过百亩,但这些土地并不在碧霞山风景区,“离风景区有十几里地”。因此,碧霞山旅游公司要获得在风景区内62.4亩土地的使用权,需要经过一个叫“异地转让”的手续。

    从之后的争议来看,这一“异地转让”手续似乎没有“运作”好。刘子兴告诉记者,1997年底、1998年初,河北省土地管理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的前身——记者注)批的百利公司的地,项目一直没有上。“当时考虑为了手续简单,所以直接置换给张新峰。后来说违法,实际上就是这么回事。”刘子兴说。

    但他对当时办理“异地转让”手续的具体细节并不知情。

    “具体可由当时负责征地的耕保股证实,详细的需要回去查找资料。”刘子兴说。

    征地多收“手续费”

    2001年6月,因为河北省进行土地执法大检查,碧霞山旅游公司“意外”地获得了第一本土地证。

    此前,在滦平县有关领导“先上车再补票”的授意下,碧霞山旅游公司一直用“以租代征”的方式开发旅游项目。

    当年6月,张新峰多次接到滦平县土地部门催他去办理土地手续的电话。6月6日,他拿到了两本土地证——第一本土地证的“土地使用者”一栏填写的是“张新峰”;第二本土地证的“土地使用者”一栏填写的则是“滦平碧霞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刘子兴表示,第二本证的“土地使用者”一栏的填写并没有问题,“当时他的企业名称就叫‘滦平碧霞山旅游开发公司’”。并且,之后碧霞山旅游公司再次申请变更时,县国土局依申请,又发放了一个土地证,将之前发放的证收回作废。

    记者在第二本土地证的复印件上看到,填证机关作出备注:“此证因将承德碧霞山写成滦平碧霞山开发公司,因此注销作废,以承德碧霞山开发公司为准”。

    刘子兴向记者回忆道,当时,滦平县政府正在搞引资上项目,“在那种大环境大气候下,在没有提供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先行给他发了一个土地使用证。”

    在6月6日当天,碧霞山旅游公司交纳了复耕费10万元、手续费两万元;但每亩8000元、总计49.92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却没能给出去。碧霞山旅游公司想把钱交给滦平县国土局,但国土局让公司把这笔钱直接交给被征地的西营村村委会。结果,当时的村委会主任以没有见到县里的公告为由,拒收这笔钱。

    但之前交纳的12万元费用,碧霞山旅游公司只收到了10万元的“开垦费”收据。但另两万元的手续费却不见收据。

    “后来才知道,这两万块钱进了当时县国土局一位领导的腰包。”房玉奎一语道破,“所以我们一直没拿到手续费的收据。不过后来那位领导把钱退了。”

    县长办公会议“定调”法院行政赔偿调解

    相比于2001年多收的两万元“手续费”,2007年碧霞山旅游公司向滦平县政府和滦平县国土局提起的数额达2100万元的行政赔偿算是一个“大巫”。

    这场官司最终由滦平县人民法院调解,以滦平县国土局补偿碧霞山旅游公司经济损失1654万元而告结案。然而,这场调解的结果,在此前一天的县长办公会议上就已经被“定调”。

    2007年9月28日,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对承德碧霞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现场办公会议纪要”载明:2007年9月27日的县长办公会议由时任滦平县县长的毕建华主持,参加会议的还有滦平县副县长吴清海、吴畏,时任滦平县人民法院院长的王俊茂和滦平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孟宪国。

    会议纪要的第二条写道:“按照县法院调解意见,同意补偿承德碧霞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54万元,由县财政分三次拨付到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将补偿资金拨付给承德碧霞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房玉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2007年9月27日,公司与滦平县政府和滦平县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在滦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半天,双方认可了这一数额。但公司并未参加当天稍后举行的县长办公会议。

    会议纪要的第三条写道:“由县法院再进行一次调解,由承德碧霞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滦平县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县政府责成县国土资源局参加诉讼并在县法院主持下对经济损失补偿及给付期限等问题进行调解。”

    但再一次的调解并没有举行。2007年9月29日,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滦行初字第9号”行政赔偿调解书。调解书载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两项协议,一是关于被告滦平县国土局对原告碧霞山旅游公司经济损失补偿及给付期限等问题;二是“原告承德碧霞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我们没有同意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房玉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和张新峰曾要求查看法院的调解笔录,但遭到拒绝。

    碧霞山旅游公司此后还是签收了这份调解书。张新峰表示,在当时的情况下,公司“不得不签收”。

    法院判决土地证无效后县国土局未及时公告注销

    2007年的那场行政赔偿诉讼,最终以调解收场。但随后,碧霞山旅游公司仍没能顺利在碧霞山风景区的相关地块上顺利开发旅游项目。2008年7月,公司再度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一次,他们将官司打到了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1月14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承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碧霞山旅游公司的诉讼请求。

    碧霞山旅游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7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冀行终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此前“(2010)承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确认滦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滦国用字(2002)第02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进行公告的土地登记行为违法”。

    目前,碧霞山旅游公司仍持有“滦国用字(2002)第02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是该公司就碧霞山风景区相关地块领到的第四本土地证,使用权面积为“39645.47平方米”(即59.47亩——记者注)。

    刘子兴告诉记者,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后,滦平县国土局已经直接注销了该土地证。

    但在滦平县政府负责协调此事的柴松林看来,县国土局的相关注销工作还存在一些程序上的不到位。

    “法院的判决说明国土部门颁发证件的行为违法,按相关规定,发的证应该注销,有一定的程序。”柴松林说,“(滦平县国土局)可以依判决注销,但要履行公示、公告程序。”

    同一地块的征地补偿了两次

    由于没有看到相关的公告,张新峰对自己公司所持的多本土地证的法律效力仍有疑问。而一个月前滦平县国土局让他参加竞买碧霞山风景区被认定为“基本农田”的那31.77亩土地的举动,更让他担心自己会因为参与竞买而被视为放弃之前的相关权利。

    对于这次拍卖,刘子兴的解释是,河北省政府于2010年进行了第二次土地规划修编,“我们对碧霞山土地规划进行调整。最先是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域。地是今年11月18日省政府批回来的。据此,土地成为可以建设用地。”

    他告诉记者,旅游用地属于工业用地,按规定应该招标拍卖。11月26日,滦平县国土局发布拍卖公告,并委托河北新世纪拍卖公司拍卖。但是因为公司不报名,拍卖没法进行。

    尽管碧霞山旅游公司并未确认竞买资格,但长山峪镇财政所却为其交了竞买保证金。

    “11月29日,房玉奎专门找到我,问起该次拍卖的保证金该怎么办。”刘子兴回忆道,“我说按正常程序走,不管怎么样,应该先由企业支付保证金,今后怎么办再采取协调的办法。32亩的地价是700多万元,保证金要一半,是350万元。”

    他告诉记者,房玉奎当着他的面打电话给张新峰,但张新峰表示拒交。“我请示县领导后,通知镇里面交钱。”刘子兴说,碧霞山旅游公司一直主张剩余31.77亩地块的权利,这次好不容易批了下来,要尽快完善手续。

    “长山峪镇和张的公司签有协议。所以,最后由长山峪镇政府先行垫付350万元保证金。”刘子兴补充说,“这次的征地补偿费全部按照规定落实,由县政府收储中心补偿到位。。”

    上述说法得到了长山峪镇西营村村委会主任姜国义的证实。他告诉记者,这次拍卖的31亩多地的补偿费是每亩8万元,已经发放到相关村民手里。而在2008年征收27亩多地时,相关村民也得到了每亩4万元的补偿款。

    然而,在张新峰看来,这两次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却有些问题。

    “在2002年征地的时候,我们已经按照每亩1万元的标准支付过征地补偿款了。”他告诉记者,如果这次再发放征地补偿款,那么至少应该把之前的补偿款退还。

    (实习生郝帅对本文亦有贡献)

    本报北京12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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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2012年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