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年春节,许国清过得并不愉快,虽然已是自由身,但仍是“有罪之人”。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下达《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他“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但不予起诉”。1月19日,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已经受理了他的申诉,现在,他正等待检察院的书面受理决定。
许国清是宁夏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法定代表人。他认为,检察机关作出“有罪不诉”的决定,维护了中卫市某些领导的权威和尊严,却牺牲了他的合法权益,他将申诉到底。
2005年8月,金利公司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探矿权许可证,请求许可其对中卫市梁水园地区35平方公里的煤矿资源进行勘探。
2008年2月,根据宁夏国土资源厅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决定不予受理金利公司的探矿权申请。
金利公司相继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08年12月8日,国土资源部撤销了《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同时,由于金利公司的诉讼,国土资源部吊销了宁夏国土资源厅违规为美利纸业颁发的探矿权许可证。美利纸业是中卫市的一家上市公司,2006年成为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4月,中卫市政府承诺由美利纸业开发利用梁水园地区煤炭资源。
然而,金利公司胜诉后,当地司法机关却开始立案调查许国清涉嫌犯罪的情况。(见本报2011年5月25日报道《探矿权之争背后的蹊跷》)
2009年1月12日,中卫市公安局对许国清涉嫌贷款诈骗立案侦查,同年2月4日对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立案侦查,2月25日对其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立案侦查。
2011年10月26日,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分局撤销了许国清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和贷款诈骗案。12月5日,经补充侦查后,许国清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被移送至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中卫市公安局针对许国清涉嫌犯罪长达两年多的调查中,金利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了。
2009年3月4日,中卫市公安局致函中卫市工商局,称许国清涉嫌贷款诈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虚报注册资本犯罪,“建议你局依法撤销金利公司的登记”。
2009年6月12日,中卫市工商局认定金利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决定对金利公司责令改正;罚款45万元,上缴国库。”
同一天,金利公司缴纳了45万元罚款,并注入了900万元现金。中卫市工商局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然而,6月15日,中卫市公安局再次致函工商局,要求吊销金利公司的营业执照。
6月16日,中卫市副市长马世军召集由中卫市公、检、法、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等部门参加的会议。会议纪要称:“2009年6月16日上午,马世军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就宁夏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行为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市公安局对中卫市金利工程运输公司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行为的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尽快依法吊销金利公司的营业执照”。
许国清的代理律师张凯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中卫市政府无权对金利公司是否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犯罪进行专题研究,更无权召集肩负刑事诉讼司法职责的公、检、法及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联合对许国清及其公司定罪。
中卫市政府对此的解释是,“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撤销原处罚决定,吊销金利公司的营业执照,系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合理合法”。
6月30日,金利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
此后,金利公司分别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都被以“你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正在调查处理”为由不予恢复审理。
2012年1月16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认定许国清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但是,该《不起诉决定书》回避了金利公司补缴现金900万元改正有瑕疵出资、交纳45万元罚款,中卫市工商局更换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事实,更未提及中卫市人民政府2009年6月16日专题会议纪要。
许国清认为,检察机关的决定,顾及了中卫市政府的《市长办公会纪要》,而吊销金利公司营业执照的真实目的,是为了阻止金利公司合法取得梁水园煤矿的探矿权,维护美利纸业的利益。
2007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决定自2007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此后,暂停受理的期限一直在延长。
然而,在暂停通知下发后,2007年12月17日,美利纸业却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拿到了中卫市梁水园地区煤炭的勘查许可证。在金利公司提起诉讼后,国土资源部吊销了这一勘查许可证。
许国清认为,从中卫市政府《市长办公会纪要》“尽快吊销金利公司营业执照”到检察机关认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核心都是一个:吊销营业执照后,金利公司因主体不存在而不能取得探矿权,美利纸业就可以绕开国土资源部暂停受理探矿权通知的规定。
2011年12月20日,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拟与中卫市兴中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置入资产为兴中实业尚未拥有的“煤炭采矿权”。消息公布后,美利纸业股票连续两天涨停。
美利纸业公告中声称置入的采矿权指的是中卫市梁水园煤矿区中东部勘查区的煤炭采矿权。
美利纸业称,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关于梁水园煤矿区中东部勘查区煤炭资源有关情况的说明,该采矿权出让底价评估值为1.3亿元。兴中实业取得该采矿权的后续投入总成本预计为1.6亿元……该采矿权的评估值为3.4亿元。增值1.8亿元。
一些媒体质疑,兴中实业现在根本不具备梁水园煤矿的采矿权,怎么谈得上将其拥有的采矿权进行资产置换呢?这种操作有“空手套白狼”的嫌疑。同时,美利纸业此次公告隐瞒了关键信息(风险),如交易对手经营范围不包含煤矿勘探、开采,未给予解释说明。
12月22日起,美利纸业被临时停牌,原因是“公共媒体报道了与公司资产置换事项有关的信息……公司将对有关事项向相关各方进行核实。”然而,美利纸业至记者发稿时没有复牌。
许国清的代理律师张凯认为,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许国清“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不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
张凯说,2000年1月13日,许国清和其弟许国军二人出资100万元,申请注册了金利公司。设立登记时这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合法有效。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分局的起诉意见书,所指金利公司在2006年3月6日以900万元实物将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资至1000万元,是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时,这是十分明确的。这两个客观事实的存在,恰恰证明,检察机关认定申请人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
张凯认为,金利公司900万元实物增资的实物也是存在的,因为有些实物发票不符合验资要求,有些虽有实物但无发票,有些实物挂靠到其他公司,达不到验资的要求,所以才对有些发票进行了涂改或用了空白发票。2009年6月12日,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时,许国清立即用现金900万元进行了改正。根据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对照本案事实,许国清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许国清认为,检察机关认定“有罪不诉”,让他吞下有罪的苦酒而检察院又不担当冤案之责,可谓用心良苦。如果检察机关不能宣告申诉人无罪,他将申诉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本报北京1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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