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一名高中生发微博称,他所在的学校与在校学生“签合同”,若学生成绩提高会有奖励,并约定学生不准顶撞老师、不在教室说闲话、不谈恋爱等,若违反会得到对应惩罚,如警告、记过直至开除等。记者采访了这所学校的校长,该负责人表示,这仅是高二年级部分班主任的行为,学校对此并不知情,“愿望是好的,但做法不妥”。(大河网2月9日)
校方对于与学生签“守纪合同”或“教育合同”到底是不知情,还是明知其有而隐之,其实已经不重要了。我们眼下急于要的结果,并不是校长当负什么责任,而是这种“教育合同”在多大程度上被我们的教育工作者所信仰和实践?
先贤提倡“有教无类”,西人亦提倡“爱的教育”,如今看来,最管用又最省心的教育模式莫过于某些人创造的所谓“合同教育”。
合同这玩意,在市场经济时代并不新鲜。它对于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对等约定,符合契约论的基本精神,有利于人们的商业行为更趋公平、理性。其实,各类合同即便发生在生意场上,也是一种对等交易,是双向约定,否则就无所谓“合同”了。而教育,岂能变成对等交易?就算是交易,行文也不能如此霸道,归于“要么服从,要么滚开”之类,只见规定学生必须如何如何,并无对等地规定老师必须怎样履行义务之语。把这当成一种合同,那也只能是“合同”的笑话。
至于学校负责人称,“愿望是好的”,我们也只能宁可信其有。只要开学时把合同一签,纪律差的学生无违纪之忧;学习态度差的还可以通过签合同逼其转变学习态度;甚至于对于一些可造之才,还可以直接签上合同,保管他直接升重点大学。从这个所谓的“教育合同”中,不难看出,所谓“类”的确是有了:爱动的爱说闲话的、不懂事爱顶撞老师的、发育好喜早恋的,都不乏制约的策略。合同是学生自己签的,到时候老师只需收紧缰绳,照合同办事即可。然而“教”呢?恐怕基本付之阙如。
教育毕竟是一个因材施教、以爱育心、关注成长、鼓励全面发展的事业,这样的道理其实不用再重复了。对于个性万端的孩子,对于需要不懈付出的百年育人大计,实在是无法做到合同一签即万事大吉了。甚至,即使把“教育合同”当成了一种辅助措施,也是一种有类无教的荒唐游戏。而类似的“教育合同”游戏,在我们的中小学教育中已不鲜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