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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09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刑事诉讼法》修改:

你必须接受一个真理:嫌疑人的权利也要保护

本报记者 林洁 原春琳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3月09日   T01 版)

    《刑事诉讼法》的这次大修,令全国人大代表牟新生感慨万分。这位公安部原副部长、海关总署原署长在公安队伍里干了30多年,他说,在公检法三家中,公安依法办案的观念需要转变。对公安而言,破案是最重要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概念有时候比较淡薄,你犯罪了还要保护?

    牟新生告诉记者,上世纪70年代,他曾任北京市公安局石化分局副局长。当时,刑侦科的警察经常出去一个上午,就能抓回来十来个犯罪嫌疑人。公安局的办公条件很差,就在木板房里办公。犯罪嫌疑人被抓回来后,警察就把他们往大树上一拷,或者让他们蹲在那里,几个小时都是一个姿势。

    每每看到这种情况,牟新生就要把刑侦科长叫来骂一顿”:你要是再这样干,我就通知检察院了。

    双方经常为此吵起来。对方跟他辩论:牟局长,你懂什么?你是搞法律的大学生,大学生文绉绉地办不了案。就这样才能办案。

    而《刑事诉讼法》的历次修改,就是要改变人们——尤其是公检法办案人员头脑中的“你犯罪了还要保护?”这个框框。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最重要的是要处理好两个关系:第一个是有效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这一对矛盾的关系。第二个就是公检法司几家机关,主要承担刑事诉讼职责权力的配合,要重新进行调整。他认为,这次修改稿在这两个关系的处理上,考虑得相对周到。和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慕平说,此次律师辩护制度虽然修改的内容不多,但是有实质性的变化和发展。他说,律师的权力和保护、对辩护权力的行使问题,都是长期有争议性的话题。在刑诉法修改之前,有很矛盾的一面: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权力很超前,可以拿着律师的证件,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就直接会见被告人;而按照原来的刑诉法,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被告人,要经过办案部门的批准。

    根据慕平的统计,这几年来,北京一年起诉的案件将近2万件,其中,律师参与的不到500件。这其中,既包括相当一部分走简易程序、不用律师代理的案件,也有走普通程序的案件,还包括正式指定律师的案件。

    他说,长期以来,我国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参与水平非常低。刑诉法修改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24小时有权委托律师;律师要会见当事人,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外,其他不需要经过任何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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