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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09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郎胜答本报记者问:

遏制刑讯逼供是刚性要求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3月09日   T01 版)

    本报北京3月8日电(记者王亦君 崔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中国青年报记者提问时称,为了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对司法机关是一个刚性的、严格的要求。

    郎胜表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的精神,现行刑事诉讼法里就有严禁刑讯逼供规定。刑诉法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两者间是否有矛盾?对此,郎胜解释说,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按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从宽处理。”

    郎胜说,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同时强调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在审判阶段定罪量刑,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这是最重要的阶段,所以要专门对这个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律师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郎胜称,在加强当事人辩护权、维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做了许多规定,如申请回避、允许阅卷等。“这次还专门规定,律师有权申诉和控告,来保障律师能够顺利履行职责。”郎胜强调。

    此次刑诉法修正案把自诉案件和解程序制度引入到公诉案件中来,有人担心这会造成“以钱买刑”现象出现。

    郎胜说,对这项新设立的制度需要审慎把握,要严格限制范围,主要以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主,严重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的不在此列。

    为了防止可能有一些轻微案件出现新的不公平,郎胜表示,“司法机关必须从严把握,嫌疑人必须是真诚悔过,被害人确实是谅解了。从社会反映看,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及时的修复。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可以考虑从宽处理。”

    此外,郎胜还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即便是过失也不能和解,这反映了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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