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社会人士成立的“听审团”首次旁听案件开庭。庭后,“听审团”对庭审及案件处理集体评议,但评议结果不作为判决的根本性依据。法院称,“听审团”不是西方的“陪审团”,意在提升法院司法能力、司法公开,这一推行司法公开的举措属全国首创。(《新快报》3月19日)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听审团”不同于西方的“陪审团”,其不享有对案件裁判的任何权利,只是案件合议庭在“合议”案件进而做出裁判时应当考虑“听审团”意见;在案件做出裁判后,法院会向“听审团”成员发送一份裁判文书,对合议庭没有采纳的意见进行释疑。
虽然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这项制度创新,称为推行司法公开、提升司法能力和提高群众司法认同感的重要举措,但推行司法公开、提升司法能力的对象到底是谁?说是抽象的人民群众没错,但抽象的人民群众要具化为一个个有感知能力的个体。显然,任何司法制度创新都应首先惠及案件当事人。
任何一起案件,最需要法院解释答疑的是当事人提出的一个个具体的诉讼主张,而不是理论上与案件八竿子打不着的“听审团”成员。既然合议庭有精力对“听审团”成员提出的未被采纳的意见进行释疑,何不把这样的心思和精力更多地用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只要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能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其主张实际上就是对合议庭最好的“意见”,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比“听审团”提的更少,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最需要对这些“辩论意见”一一给予释疑。
从这个意义上讲,推行司法公开、提升司法能力,理论上应是“春江水暖鸭先知”,即每一个当事人对司法公开程度和司法能力的认同感是需要首先关注的。放着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大量“辩论意见”不去好好释疑,而是一味地推行所谓制度创新,先让与案件并没有利害关系的“听审团”成员满意起来,这岂不是舍近求远?这样也很容易本末倒置,沦为为了创新而创新。
推行司法公开、提升司法能力,其实只需要从常识出发,按照司法的逻辑行事即可。司法之所以被称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不在于它有多大强制力——和立法权、行政权相比,司法权是暴力最小的权力,而是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原被告可以充分地发表自己的“辩论意见”,法院也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和案件事实,通过系统的说理来做出判决。司法的权威来自而且只能来自“让人有理可讲,裁判以理服人”。
与其大张旗鼓地搞“听审团”式制度创新,不如让“说理的阳光”普照每一起案件从庭审到判决的全过程。当下,公众之所以对司法公开和司法能力提出质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审判过程中,原被告的意见得不到最充分表达,无法形成针锋相对的辩论。同时,裁判文书“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多为简单的三段论,缺少详尽的推理论断过程。如果司法过程都无法说服当事人,那说服再多“听审团”成员这样的“外人”,又有多大价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