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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21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红利税”该不该调整

李宁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3月21日   02 版)

    红利税征收一直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之一。近几年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提出取消或减免红利税的提案,“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写入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而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关于“证监会正在和有关部门探讨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表态也让红利税调整的预期再度升温。(《证券日报》3月20日)

    那红利税是否应该调整?笔者认为不然。首先,“红利税”实质是针对上市公司向投资个人分红派息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并不是新税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200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暂减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自此,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实际按10%征税。

    当前,呼吁减免红利税的主要理由有:一是存在重复征税,即上市公司从税后净利润中分红,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现在对这部分又征收个税,有重复征税嫌疑。二是税制不公平。与个人投资者纳税不同,机构投资者则获得免缴待遇(企业所得税免征),同样获得现金分红,却不能一视同仁,有违公平。

    笔者认为不能对上市公司分红再减免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

    第一,红利所得缴纳个税,是对收入的再分配,应该加强而不是弱化。当前中国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拉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税收调节分配收入的力度不强,对部分高收入者不能进行调控。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之一就是对劳动所得课以重税,而对资本市场所得课税较轻或没有课税。购买股票、基金等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负较轻,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第二,红利税并不存在重复征税情形。所谓重复征税,主要是对同一项收入征收了相同税收,比如第三产业的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就是针对同一项收入在不同环节和纳税人之间征收了同一个税种。个人红利税缴纳的个税,与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如果说对个人取得的红利算重复征税,那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就算整体重复征税,因为个人所取得的每一项收入都不同程度地缴纳了流转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第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就红利不同税负的问题,笔者认为大家存在认识误区。机构投资者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减免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所得税,主要是因为这一部分收入始终在企业之间流转,并没有流出生产主体,因此对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是真正的消除重复征税。但是个人就不同,红利是退出了再生产环节,进入个人收入和消费环节,征的是个税,因此没必要在现有优惠基础上再优惠,甚至免税。

    另外,当前税制改革的方向是减少流通环节流转税,增加直接税比例,减免“红利税”也不符合改革趋势。不过,有人提出要通过减税增加居民收入,若要达到这一目的,改革方向是降低企业流转环节税负,通过减轻企业税负让企业收入多,能向个人多分红,增加企业工人工资,而不是对有名无实的红利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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