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日前表示,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惩治、预防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统计系统廉政建设的首要任务。(《新京报》4月10日)
“弄虚作假”之于“统计”,事实上是一种“谋杀害命”,将反映客观真实的“统计”,蜕变为一种可任意编造的“算计”,其谋害可能远不止于统计本身,各种依赖统计的政府决策、政策的真实可靠性同样难以置身事外。
尽管“最大腐败”的性质和后果如此严重恶劣,却并不妨碍其广泛存在。诚如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指出的,“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随意修改统计数据、作假现象严重”。如GDP统计,长期以来,它的层层注水情形,便一直十分明显。2011年全国31个省区市GDP总和为51.8万亿元,比国家统计局数据多出4.6万亿元。而失业率、人均工资、房价等重要统计,也几乎都不同程度存在作假的情况。
“统计弄虚作假”何以如此普遍?针对统计作假的惩治力度不够大、违法成本不够高,显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据调查,统计法实施25年,处罚官员的最高级别是县级,县级以上的官员没有人受到过处罚”,并且,这些囿于低级官员的处罚,一般又都是行政违纪层面的处罚,远远没有上升到法律刑罚的高度。一面是“最大的腐败”,一面又是轻描淡写的处罚,权责显然极不相称。
体制的缺陷,也导致了“统计弄虚作假”。一方面,是缺乏独立性和超脱性、严重依附于政府行政系统的统计管理体制。现行各级统计部门实际上均是同级政府的一个工作机构,无论是统计人员还是经费,均由同级政府掌控。在这种管理体制背景下,面对渴求政绩数据的地方政府,统计部门显然不可能有什么“只对真实”负责的独立性和超脱性,结果必然是,“官出数字”而非“统计出数字”。
另一方面,是过度依赖简单统计数字的官员政绩考核评价体制。受制于这种简单、机械的“数字出官”的官员考核评价体制,再加上没有独立性的统计管理体制,在追求更“漂亮”政绩单的强烈冲动下,“统计弄虚作假”显然就具有了十分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根治“统计弄虚作假”,一方面,要强化对“弄虚作假”等统计腐败的处罚、惩治力度,不仅要追究其行政方面的违规责任,更要穷究在刑法层面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必须尽快改进和完善极易导致“统计弄虚作假”的“官出数字”的管理体制和考核体制。如为了增加独立性,对统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或干脆将其从行政系统中剥离出来,直接对人大负责;大力培育民间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统计;增进官员考核评价体制的科学性、民主性,变单一的“数字考核”为更具科学民主含量的“民意考核”、“选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