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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13日 星期日
中青在线

公民起诉垄断企业举证难

威慑垄断行为还是“镜花水月”

本报记者 王亦君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5月13日   03 版)

    受理61件,审结53件,原告胜诉的较少,饱受公众诟病的大型垄断国企被追究责任的更是寥寥,这是《反垄断法》实施近4年来,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由于过于抽象和原则化,《反垄断法》难以发挥应有作用,成为一个不争事实。

    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程序为前置,媒体将其概括为“公民可以直接起诉垄断企业”。

    《反垄断法》规定,国家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我国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有权对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和处罚;企业的垄断行为如果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要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起诉企业是否要以行政机关的垄断认定为前置条件,一直存在争议。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集中、签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祥俊表示,现实中,原告往往难以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确定一家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前提是,该企业在被诉垄断行为所涉及的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

    2009年,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垄断案中,无法获得证明百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客观数据,成为原告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

    同样,中国移动、中国石油等公众眼中比较熟悉的垄断企业,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2009年3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以消费者身份,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提起反垄断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收取全球通用户每月的“月租费”,并退还自己近两年来被收取的“月租费”,理由是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行收费。此案最终以双方和解结案。其中,如何证明中国移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成为该案中举证的难点。

    在一些地方,由于物价上涨,商家相继以减量不减价的方式使饮料、方便面等商品变相涨价。“尽管不约而同涨价,但很难证明他们存在价格同盟”,有学者认为,“即使是商务部也很难获得证据,何况是消费者。”

    孔祥俊表示,为解决此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只要证明,被告是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用企业,或者公用企业以外的被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垄断行为存在。

    北京律师协会竞争和反垄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魏士廪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解释在减轻原告举证责任方面有进步,但很有限。

    在魏士廪看来,反垄断民事纠纷应该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尽管司法解释规定了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本质上并非是集体诉讼制度,只是为了法院节约司法资源的一种策略安排,因此,很难有效威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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