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规定中开宗明义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已明确的一个方针和原则,即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规定至关重要,这为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统一明确的宏观指导思想奠定了总体的基调,保证了不同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遵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性,在此之前各方面的认识还不尽一致。
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建设等方面有了令人欣喜的突破和创新,比如因为未成年人一般尚不具备自我辩护的能力,而特别指出司法机关应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此外还扩大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将紧紧围绕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积极开展以下相关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学习培训工作。以利于少年法庭法官准确把握修改后刑诉法的精神实质,特别是有关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具体规定。
二是认真制定有关刑诉法的司法解释。我们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确保司法解释符合立法精神,符合审判实践需要。
三是最高法院少年法庭小组将召开有关工作会议。有关的继续改革探索应该统一归置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中,这应该是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今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办案准则。
四是积极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相关工作机制,以完全适用刑诉法规定的有关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法律要求和审判工作需要。比如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被告人法庭教育工作机制,比如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行,需要明确规范调查主体、调查内容、调查时限、调查对象和调查程序等诸多工作层面问题。此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形成尚有工作制度层面的问题需要明确和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局级巡视员 马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