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制度史上出现较晚,但发展迅速的特别程序,这已经成为世界潮流,成为刑事法治发展程度的标志,并为刑事诉讼的整体进步与发展提供参照。从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护往往开始于对特殊主体的关注,但因为是趋势的反映,因此可以将有助于权利保障的制度发展延伸到适用于其他主体。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价值和意义,如果仅仅停留于立法层面是不够的,如何将其准确、完整地予以贯彻落实,才是法治进步的关键。
从以往的经验教训来看,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应当将被追诉的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主体来看待和对待,切忌将其作为“刑事诉讼的对象”、“教育的工具”。例如,决不能对未成年人刑讯逼供;又如,让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到学校去宣读“悔过书”等做法,今后应严厉禁止。
其次,从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教训来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涉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注重效果。例如“圆桌审判”等特殊审理案件的方式应有针对性地选择采用,不易普遍采用。
再次,相关部门应制定必要的司法解释,以弥补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尚需要进一步完善、细化的内容。例如,对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应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今后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有利于推进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问题。以被逮捕后通知家属的规定为例。刑事诉讼法将通知家属作为职权机关的职责,这很有必要,然而,也应当将其作为权利予以规定。即对被逮捕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考虑由其自己通知家属并予以特别的权利设置。又如,应进一步探索有助于推进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实践。以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为例,可以考虑在实践中展开试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王敏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