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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06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我国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

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可封存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7月06日   01 版)

    本报北京7月5日电(记者崔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健全犯罪记录制度。

    《意见》结合我国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有效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是近现代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犯罪人员个体利益而设立的一项专门法律制度。

    “犯罪记录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犯罪记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个文件中借鉴了国外较为成熟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登记主体和登记内容、犯罪人员信息管理方式方法、犯罪人员信息通报和查询等工作机制以及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

    《意见》提出,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意见》规范了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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