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大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论证会,组织市民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对该条例的草案论证稿进行讨论。这部有可能成为全国首部市民行为规范法规的条例规定:拟对一些不文明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比如,两年内5次因不文明行为被处罚者加罚1000元,两年之内有10次不文明违法纪录者将被记入征信体系。在所有处罚中,损坏古树名木处罚额度最重,达50万元。(《中国青年报》8月15日)
50万元,足以罚得一个中产以下的家庭倾家荡产,它等于现行地方法规中,各个城市开发商若“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顶格处罚数字。笔者并非否定深圳张扬城市文明的力度与气魄,而是从这些数字及重罚取向可以看出,这注定是一部争议颇多的地方新规。
任何高等级的文明阶段都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制度的、法令的、文化的、思想的各色价值取向与公共主张,构成了一张兜底文明等级的天罗地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很多在国内不文明的人,一旦出境、出国,立马就文明起来,原因就在于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不文明行为的代价太重”。这个“代价”,当然不仅仅是指譬如在香港随地吐痰会被罚款600港币;在新加坡乱丢垃圾“再犯”的,除罚款外还要穿上特制背心,到公共场所强制做清洁劳动——它更指向一种严苛执法之外的公平秩序:人人不敢悖逆,则自我也“不好意思”特殊。这个“不好意思”有时比看起来惨烈的罚单更重要。
深圳的新规争议点有二:一是文明能不能靠严刑峻法“罚”出来,二是这些数字惊人的罚则,会不会衍生新的不公?前者既有别国异地的实践可鉴,更有公众的价值共识为背景,再说我们也早过了“道德谴责万能论”的时代,以契约制度规制公民行为,本质还是一种法治理性。
真正的焦点在于后者:其一,什么才叫“不文明”?有代表提出,“最重要的一条‘行人闯红灯’就应该列入不文明行为,为什么不见踪影?”而“最普遍的十大不文明行为”之首竟然是“占道摆卖”。当文明与谋生对垒起来,体面与尊严就指向城市责任,所谓“不文明”的指责就显得不够人性化。
其二,要保障这些罚单的公平正义,还离不开几个充要条件:履行充分告知与提醒的义务,严格执法并压缩执罚弹性。譬如“损坏古树名木处罚额度最重,达50万元”,可能不少市民对“古树名木”的概念都不甚清楚,如果职能部门不能指明,重罚就失去了逻辑基础。此外,罚款从来是“不患‘重’而患不均”,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等现象屡禁不绝的今天,如果罚一个不罚一个,则难逃“选择性执法”、“弹性执法”的嫌疑。
公平,是一切“重罚”之规的尊严与生命。尤其是在深圳城管外包之争甚嚣尘上的语境下,厘清执法主体、明确罚款去向,可能也是文明新规须解释在先的。文明这回事,更得谨记“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老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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