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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7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城市立法应考虑农民工的适应性

完颜文豪 《 中国青年报 》( 2012年08月17日   02 版)

    近日,深圳市人大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论证会,这部有可能成为全国首部市民行为规范法规的条例规定:拟对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比如,两年内5次因不文明行为被处罚者加罚1000元,两年之内有10次不文明违法纪录者将被记入征信体系。在所有处罚中,损坏古树名木处罚额度最重,达50万元。(《中国青年报》8月15日)

    从专家立法意见与市民积极参与讨论来看,立法初衷无疑是广受欢迎的。但在深圳这样一个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极大的城市,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城市文明立法,如何让外来务工人员更加适应。

    首先,每年大量涌入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大都是未接受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的农民工,普遍对法律知识和城市具体法规条例不了解。初入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一方面没有像常住市民那样,可以通过多种信息渠道熟悉城市的法规条例,另一方面可能不打算长期留在一个城市务工,对城市的法规条例缺少主动关注和深入了解的必要。这样,外来务工人员很有可能在不知情、不知法的情况下已经违反了文明行为条例。

    第一轮民意调查中,“何种不文明行为应进行处罚”包括:随地吐痰、便溺;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在托儿所、幼儿园、学生宿舍及其他青年少年活动场所吸烟等。对于生活中这些细微的不文明行为,外来务工人员更容易因为之前的生活习惯而违反法规进而受到惩罚。因此,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宣传不可缺失。

    其次,城市文明立法中所列举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对于外来务工人员而言,可能只是他们进入城市之前、熟悉环境中不受约束、习以为常的行为,不能简单地将初进城市的农民工的一些行为依照不文明行为来进行处罚,需要给这些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城市个人“文明适应期”。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认为,乡土社会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一个熟悉的环境中,我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他还写道:“在我们社会的激速变迁中,从乡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在乡土社会中所养成的生活方式处处产生了流弊。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风俗来应付的。”

    在面对城市中各种新的行为规范和法规条例时,外来务工人员很容易在城市中变得手足无措,如何让他们在乡土社会中所养成的生活方式不至于被当成城市中的不文明行为而被处罚,这需要城市给他们一个初入现代社会和城市文明的适应过程。

    最后,城市文明立法如何既让外来务工人员“行为文明”,又不至于让他们失去最基本的谋生手段和生存环境,也应在考虑之中。新闻中报道,在深圳民调中,被认为“最普遍的十大不文明行为”之首是占道摆卖,也有人认为这是小摊贩的谋生手段,“因为城市公共服务并没有为其提供文明的谋生环境,所以才导致了乱摆卖”。

    市民们应该很期待,城市文明立法,会让城市更美好;同时,也应期待,城市文明立法,能让外来务工人员更加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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