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0日电(记者王梦婕)2009年9月8日,本报刊发报道《青海民和:大量新石器时代文物被私藏贩卖》,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文中提到,多名当地人反映“被(公安机关)收缴的文物时隔不久后又出现在地下市场上”。其中,涉嫌私自倒卖收缴文物的民警,经查,系时任民和县公安局总堡乡派出所所长的李勇鹏。
报道刊发后,青海省公安厅立即成立督察组,查明民和县公安局近年来收缴的马家窑文化彩陶共166件,“收缴文物又出现在市场上”一事,系该县公安局总堡乡派出所民警李勇鹏个人行为,检察机关已将李勇鹏以涉嫌滥用职权罪采取了强制措施,等待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但近日,中国青年报记者接到民和县村民举报称,该涉案派出所所长至今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任职,疑其被“伪追责”。
《刑法》第397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民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向记者证实,总堡乡派出所原所长李勇鹏确已调至刑警大队上班,“调任时间是去年”。
民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永林向中国青年报表示,2009年~2010年,检察机关确曾以滥用职权罪公诉李勇鹏,经民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其滥用职权罪成立,但“当时免予刑罚”。为何免刑?时任民和县公安局副局长的王永林表示并不知情,但“情节轻微或是原因之一”。
王永林同时披露,李勇鹏虽予免刑,但接受了行政处分。其派出所所长一职被免,调至刑警大队。
对此,中国青年报记者试图联系民和县公安局、民和县人民法院、青海省公安厅求证,但截至发稿,均未收到回应。记者尝试联系李勇鹏本人,但被刑警大队告知其“外出开会、下周返回”。
此外,判决书显示,与李勇鹏同批被曝光的5名私挖文物村民王胜、王开路、刘世元、王林、李来焕,已于2009年11月以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6年~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服刑期最晚至2020年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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