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保留了一审稿“常回家看看”等条款,相比一审稿,二审稿的最引人注目的亮点是对计划生育家庭老人作出特殊立法设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新京报》12月25日)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30多年来,其在控制人口增长方面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是,任何政策都难免有利有弊,计生政策也不例外:一方面,有些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独生子女,人到中老年,精神孤寂和养老难题一同袭来,于是,“失独”问题近年来浮出水面,凸显在人们面前;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双独家庭”的养老问题日益严峻——由于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他们往往需要供养4个老人,而等他们年老之后,他们的一个子女可能要供养6个老人,实为不堪承受之重。
毫无疑问,如果计划生育是我国继续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那么上述两方面问题就将长期存在,将会有一茬又一茬“失独者”步入老年,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双独家庭”陷入养老困境。对此,法律和政策层面需要作出合理的安排,解除“失独者”和“双独家庭”的养老之忧。这是政府应负的责任,义不容辞。
人们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一个孩子,尽了作为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为社会作出了贡献。反过来说,基于“责权对等”,政府也应对独生子女家庭尤其是“失独”家庭尽一份责任和义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无疑加大了“失独”的风险,“失独者”承担了这种风险,承受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伤痛,那么对于他们的养老问题,政府理应提供妥善的保障,无论出于人文关怀还是基于执政伦理抑或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政府对此都不能不管。正如国家人口计生委原巡视员、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原理事长苗霞在谈及“失独”问题时所言:“如果我们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就是对人民不负责任。”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体现了政府应有的责任担当。优待计生家庭老人,既是我国养老政策的一部分,也应是计划生育不可或缺的政策补充。计生政策限制人们生育,相应的,对于人们少生之后可能遭遇的风险和困境,当然要有救济和补偿措施。实际上,2001年底颁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何为“必要的帮助”语焉不详,弹性过大而缺少强制性,是否帮助以及怎样帮助“失独者”,在实践中全凭地方政府自觉。从2004年起,我国对农村计生家庭老人每月给予一定奖励,“十二五”期间,该奖励措施将惠及城市计生家庭老人,但目前的奖励标准偏低,每人每年只有几百元。可以看出,政府确实在努力,但力度上显然还得加把劲。
立法优待计生家庭老人只是一个好的开始,关键要把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政策,落实为切实的行动。笔者的建议是:可以考虑用计生部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给计生家庭老人提供养老保障,取之于计划生育的社会抚养费理应首先用于计划生育,从未尽计生义务者那里征收来的超生罚款,理应用于因尽计生义务而陷入养老困境的人们。
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