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体污染从上游影响到下游,距离不过百余公里,但污染事故发生后五天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这本身要打个问号。”在就山西潞安天脊煤化工集团苯胺泄漏事故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的访问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用“问号”表达了他的态度。
在程啸看来,涉事企业以及事发地政府的信息拖延行为“显然是违法的”,损害了公民对于重大污染事故及时知情的权利,并有可能对下游的居民造成严重后果。
“长治当地没有真正行之有效的应对污染事件的制度保障,政府没有严格依法办事、履行职责,向上级报告,从而使得山西方面没有提前向河北发出预警,采取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程啸说。
程啸告诉记者,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30条规定:“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在苯胺泄漏事故发生的5天后,即1月5日山西省环保厅才获知消息,显然是违法的。
他还告诉记者,《环境保护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也对威胁到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通报进行了详细规定。《环境保护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9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此前,因上游排污导致下游受污染的环境事故也曾有发生。2006年的吉林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便是因为松花江上游人为排放化工废水引发的。该事件导致松花江支流遭受污染,严重影响下游省市,导致哈尔滨市供水不足。
“不同省市之间没有事先进行沟通,导致下游手足无措。”程啸认为,这类跨流域的水体污染事件,涉及面广,“这次的污染已经到国家层面,属于全国性事件,需要中央政府预警系统发挥作用,启动相应的程序与机制保障。”
近年来,各省市先后制定地方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的应对条例已施行半年,但从此次苯胺泄漏事故来看,相关机制保障的健全,相应的人员、物质与财力保障仍存在短板。
“地方政府应该建立多渠道的信息收集机制和突发事件的舆情机制。”程啸指出,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必须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政府应当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平时注意多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有相应的物质、人员和制度保障,“不能因为发生在公众假期,就任由其发生,甚至瞒报、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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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高四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