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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24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校园来信

学生作弊高校该不该公示

胡波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1月24日   02 版)

    临近年关,高校期末考试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最近,有不少新闻报道,国内高校大多以张榜公示的形式处理考试作弊。比如,武汉理工大学在教学楼、图书馆大厅的电子显示屏上公示在英语四六级考试、期末考试、重修课程考试等考试中舞弊学生的姓名、专业、班级及舞弊方式等信息;西安一高校在教学楼门口的大屏幕上公示违纪作弊学生的姓名、性别、籍贯、学号,违纪方法及处理办法,并在教学楼张贴“白纸黑字”的公告;黑龙江某高校大四学生考试舞弊的公告,还从校内网“翻墙”到了公共互联网,流传在外的污点信息让学生备受煎熬。

    高校张榜公示处理舞弊的考生,这在国内高校中很常见。如今高校的考试诚信氛围每况愈下,在遏制作弊的问题上,高校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对于此类做法,向来还存在很多争议,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于对学生个人隐私的侵犯。

    2012年8月末,世界最著名的大学哈佛大学也曝出了一桩学术诚信丑闻,在该校的一门春季课程中,近一半上课的学生涉嫌在期末考试中作弊,这也算是哈佛有史以来最大的作弊案。对此,哈佛大学官方发布公告确认该项学术作弊事故,但校方拒绝透露相关课程名称与学生情况,称“联邦隐私权法禁止学校公布相关学生姓名”。

    对于该不该公示舞弊学生姓名,美国大学有法可依。反观国内,似乎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撑目前高校的做法。

    2012年1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重新修订发布,对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的国家考试做出了统一的规定,该处理办法并未涉及高校学期内部考试,在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程序这一章中,也并没有具体说明要不要“公示”,期末考试对高校来说似乎更是一件“家务事”,大多由高校自己酌情处理。

    其次,我国现有法律对“隐私权”的解释大多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阐释得比较零散,不够系统,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外延等也并没有确定下来。虽然“公示”似乎是高校处理作弊现象普遍默认的做法,但也有高校选择不公示。而且,在具体公示的内容选择上也存在差别,有的只公示学生的部分信息,有的则公示全部信息,这也很难界定此类做法是否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笔者以为,作弊现象难以避免,但在处理办法上还可以进一步改进。一方面,高校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有必要将舞弊处理的办法上升到法律层面,求得法律的支撑,处理的方式要更细则化;另一方面,也应加强诚信教育,这不仅要体现在新生的入学教育中,也要贯彻到大学学习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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