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日前在新疆乌鲁木齐的一个交叉路口,因信号灯故障,一直显示为红灯,司机李女士打电话报警后,硬是苦等了40分钟。李女士的遭遇被报道后,引发当地市民热议。之后,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专门就此事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开致歉。(《中国青年报》1月24日)
面对红灯,李女士苦等40分钟,这也是出给我们每个人的一道交通文明考题。这个道理并不难懂,难就难在当这样的情形真的摆在我们自己面前时,到底有多少人会选择像李女士那样“傻等”?
信号灯出了故障,这是一些人判断李女士“傻等”的重要前提。但从交规角度看,信号灯只要保持红灯没变,驾驶员均应严格遵守,除非具有甄别和解释权的交警和交管部门现场予以澄清并纠正。问题恰恰在于,对于这类现象,许多驾驶员习惯基于经验判断而一过了之,而非通过正常渠道纠正信号灯的引导错误。虽然经交管部门甄别后往往也不会作出处罚,但这种只顾眼前通行效率的思路,本身也是对既有交规的违反,必定损害制度的公信力。从这一层面看,李女士“苦等红灯40分钟”又不单单是一道交通文明考题,无形中还击中了我们习惯重眼下效率而轻制度长远建设的社会心理。
不妨再看看前几天发生的另一件事:广东佛山一对夫妻,以每张票收10元钱的手续费,帮助外来务工者从网上订购火车票,前几天被铁路警方以“黑票点”查处。在媒体的关注下,原被刑事拘留的二人最终获释。不过,按照《刑法》第227条、《铁路法》第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这10元手续费虽然并不高,但这对夫妻无铁路客票代理资质,收费也超过每张5元的标准,理当受法律约束。此事之所以能博得公众同情,皆因为春运难,而这对小夫妻可以帮农民工买到车票。在这个案例中,效率优先思维明显取代了对既有法律的尊崇。
追求效率当然没有错,但效率置于法律框架之下才更稳妥。许多现行体制确实滞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这恰恰证明我们有必要大力改革,而非追求个别看似正确的效率。强调法律下的效率价值,是因为许多问题具有不可复制的个性,突出个体的效率而无视法律的严肃性,方便了个体,但也可能无意中立下“坏”的先例。比如,交管部门因交通事故等原因临时管制路段而亮起的红灯,可能不被人遵守;一些人可能以帮助农民工为名,行网络倒票之实……
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我们总是抱怨许多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又满足于就事论事地追求单一的效率。提高效率本身也是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但制度并非仅仅满足于追求个案效率,因为制度是各种因素权衡博弈的结果,所以必须兼顾公平和总体效率。即便有的机制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也应当在改进机制上添砖加瓦,而不是仅仅满足于具体个案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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