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跨进文明的门槛后,劳动与休闲是人生不可分割的两部分。保障和扩大劳动权与休假权是人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进步人类为之奋斗不懈的重要目标。
近现代,随着工业革命、科技革命的不断推进,工薪者的劳动时间逐步缩短。18世纪,欧美地区的每日工时长达12个小时,英国劳工运动首先提出10个小时工作制的要求。到19世纪中叶,欧美国家大多实现了10个小时工作日制。在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影响下,1886年欧美工人运动的联合组织国际工人协会(史称第一国际)日内瓦会议通过实现了8个小时工作制的要求。1886年5月1日美国芝加哥20万名劳工举行大罢工,要求实行“三八”制度(即8个小时劳动、8个小时睡眠、8个小时休息),遭到政府当局镇压,甚至有工人领袖惨遭杀害。1889年7月,国际社会主义工人代表大会(史称第二国际)为纪念芝加哥劳工大罢工,把5月1日定为各国劳工的“国际示威游行日”,五一国际劳动节由此而来。
1916年,美国铁路兄弟会通过8小时工作法。1920年美国率先实行每周50个小时工作制。1932年,国际妇女服装工会实现了每周40个小时工作制。1935年,国际劳工组织确认每天8个小时工作制,每周实行40个小时工作制。1936年6月,法国众议院通过法律规定,所有职工只要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便可享受每年15天带薪假期,首开从法律上确定职工带薪休假权的先河。1938年,英国通过《带薪休假条例》,二战爆发前,1100万名工人享受了带薪休假权利,占英国劳工的半数以上。
经历反法西斯战争的洗礼,人们更加珍视人权的保障。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认定,“任何人都有休息、休闲的权利,尤其是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休闲权与劳动权一样成为人权不可缺少的内容。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又进一步提出,劳工每年至少有6天带薪休假。
世界经济从世界大战的破坏中复苏并取得巨大增长后,各国政府与公众更加重视保障公民的休闲权利。196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人人都能“休闲、娱乐,合理限制工时和定期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期间照常发薪”。1970年联合国劳工组织通过《休闲宪章》,认为“休闲与娱乐为补偿当代生活方式中人们的许多要求创造了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它通过身体放松、竞技、欣赏艺术/科学和大自然,为丰富生活提供了可能性……闲暇时间是一种自由的时间,在这个时间里,人们能掌握人作为社会的有意义的成员的价值”。
二战后法国实行了每周35个小时工作制。上世纪60年代,美国劳联产联提出一周工作5天、一天工作7个小时的目标。1960年,日本松下公司实行5天工作制。1992年,日本提出减少工作时间是国家目标,要求在5年内实行“生活方式超级大国”,从每周44个工作小时减少到40个小时,并大力推行职工带薪休假制。上世纪60年代后,西欧北美绝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了5天工作制与带薪休假制,日本、韩国、印度、新加坡、泰国、巴西等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先后实行了这些制度(港台目前实行5天半工作制)。
许多国家早已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法国、西班牙30天/年,比利时24天/年,英国20~27天/年,德国、意大利5~6周/年,韩国20天/年,泰国10~20天/年,澳大利亚30天以上/年。中国香港7~14天/年,台湾地区工作1~3年为7天,工作3~5年为10天,工作5~10年为14天,工作10年以后每年增加1天,最多30天。
由此可见,带薪休假作为现代文明社会的职工休假制度,在欧美和亚洲部分国家推广已有三四十年历史。这种制度建立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又是劳工抗争、劳资协商的成果,也是社会民主、国家法治的体现。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最大好处是使公民自主享受休假权利与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相协调,从而保障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和国家内政外交活动全年候的正常运行。
带薪休假制度往往是在一部分企业、行业、地区和国家首先实行,然后在全行业、全社会、全国和国际范围内逐步推行。尽管各国以至一个国家内各个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实行的办法不同,各国实现的程度也不同;尽管一些国家即使颁布了有关法律规定,也并不是所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都执行;尽管职工有法定的带薪休假权利,因为种种原因也不是所有人都使用了这种权利,但它无疑已成为世界公认的一种职工休假制度。年度带薪休假制度和错开休假日期是世界各国提升国民休闲品质、完善人权制度的共同走势,在这个意义上,带薪休假已成为一种国际制度、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