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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09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河南固始国土官员“戴罪”却屡被提拔调职

“不知道他被判刑”能说得过去吗

本报记者 骆沙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5月09日   11 版)

    2010年5月6日,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杨志辉因犯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杨志辉不服一审判决,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8月20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信刑终字第236号裁定书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近3年间,杨志辉在刑期内并未被开除公职,而是调任固始县国土局城市土地监察大队任副大队长。

    无独有偶,按照“(2009)固刑初字第247号”文件资料显示,该局副局长许新也曾被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此后数年,许新先后担任固始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并最终升任为固始县国土局副局长。

    “许新在固始国土局担任矿产稽查大队大队长时,因不负责任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10年1月27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了玩忽职守罪的判决。”一位当地媒体人介绍。

    然而,针对上述事实,固始县国土局局长潘家云称:“这件事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说清楚的,对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处分,必须由人事部门作决定。到现在为止,法院没有给人事部门提供法律处分方面的依据材料,人事部门也没有对他(杨志辉)作出任何处分的决定。现在,谁也不知道他(杨志辉)判刑没判刑,谁也不知道他处分没处分。”

    5月4日,固始官方网站发布处理意见称:经调查,县委调查组已责成县国土局于5月3日对杨志辉进行了免职处理,其党政纪处分正在按规定落实。固始县人民法院主办杨志辉案件的法官闫其友未能按规定对杨志辉案进行“法纪衔接”,工作失职,现正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5月5日,固始县再次作出处理决定:开除原固始国土局城市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杨志辉公职及党籍。

    5月6日,免去许新该县国土局党委委员职务,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终止许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试用期。固始县纪委书记叶金广对此事的解释是:“法院对许新的判决书,今天才送到县纪委。”    

    “这些解释中蹊跷之处很多。因为按照我看到的对杨志辉的相关判决书内容显示,法院最终宣判所依据的第九份和第十份证据都是由固始县国土局提供的。”该媒体人表示,“如果是这样,他们此前怎么会毫不知情?”

    5月6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联系了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人事股。该部门一工作人员表示:“我是普通工作人员,不了解事情进展,主任没在。人事股只负责薪酬待遇方面,人事调动考核不归我们管,对进人流程不了解。”她还表示,单位的档案、人事调动及考核都由县人事局负责。“所以工作人员有没有犯罪记录都不知道,除非上级下达了文件、通知,我们才知道有什么变动。我们接受上级的调配和安排。我来的时间比较短,不了解杨队长。”她说。

    该局监察股一位工作人员则表示,该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领域的业务监督,“不负责与纪委、法院对接人员调查之类的工作。”他说。

    随后,记者致电固始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了解办案法官闫其友的情况。该院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已经几天没见到闫其友了,不了解其近况。该院政治部工作人员表示,院里目前没有细分人事管理部门,都是由政治处暂时管理,但不了解闫其友的情况。

    5月6日,关于事件的最新进展,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潘家云仅简短回复记者:“我正在开会,请与宣传部门联系。”

    据中国人事科学院副教授丰存斌介绍,2007年颁布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参照相关条例执行。条例第39条到第47条对处分的程序中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和权利也作了明确规定。”他说。

    “在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作出包括开除在内的各类处分时,相关权责关系定义是清晰的。”他说,“按照现行法规要求,单位在收到刑事判决时,就会作出开除处分。该局的人事股、县人事局都有各自权责,如果严格按照流程走,不可能一无所知。”

    对此,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表示,就算档案由县人事局管理,当地的解释也不成立。“用人单位有责任审查人员资质,法院判决书在个人档案中应该有痕迹。如果连档案中都看不出痕迹,问题就更严重了。组织或人事部门要调动或任用人员,还需在上级机关备案。所谓没拿到‘判决书’,只是法纪衔接中各部门失职的借口。”

    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目前一些基层政府在干部管理的组织和人事方面存在断层。在干部考核中,政纪、党纪和法律是三个不同的体系,三方面约束的本意应是从严要求官员,但一些基层政府往往从三方衔接中找盲区,选择力度最轻的处罚方式。

    “比如,违法乱纪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按照相关纪律、规定高调问责,转移公众视线,那么法律处分则很可能被忽视。或者像本案中,已经作出法律处分了,却没有受到相关党纪、行政的处罚,待遇身份都不受影响。三方面规定原本应该捆绑在一起,现在却成了三选一。”他说。

    林喆认为,目前当地政府的处罚决定仍缺乏实质内容。“问题的本质是当地干部任用中是否存在猫儿腻?案件宣判几年了,单位看不到判决书,为什么?到底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这些疑问都没有合理解释。”

    “当前,一些基层政府的法治观念较差,基层法治建设水平仍相对较低,行政和党政权力比较强势,司法力量相对薄弱。一些干部只要不是面对上级领导的处分,对法院判决便不以为然。”庄德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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