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用公共服务这个概念时,常常伴随或不易回避的是另外一个概念——社会服务,它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它与公共服务概念是怎样的关系,常常是缺乏厘清或各有说法。
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s)概念由英国学者理查德·提特穆斯(Richard M. Titmuss)于1958年在他的著作《论福利国家》中首次提出。此后,这一概念在西方和国际机构中被广泛使用。归纳起来,社会服务的主要特征包括:
1.非现金支付(救济)。与社会保险有区别,不属于收入保障范畴,也不发放实物,主要是一种劳务性服务。
2.主要针对人群中的困难群体、边缘群体、脆弱群体和问题群体,包括老年人、儿童和青少年、残疾人、灾民、新移民、精神病人、犯罪受害者、大病患者、智障者、流浪乞讨和无家可归者、酒精和药物滥用者、单身母亲、孕妇和哺乳期母亲、吸毒者、HIV携带者、破产者、暴力和自杀倾向者、受家庭虐待者、罪犯和假释犯人、出狱者等。
3.针对个人的人身服务。是一种人性化、个性化、差异化的服务,它关心人生不同阶段遇到的各种特殊困难、问题和危机,提供给处于具体境况中和有具体需求的个人,因各人困难的不同而不同。
4.主要采用3种供给模式:政府直接供给;非营利组织(NPO)独立供给;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外包(购买)形式供给。
5.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采用免费或弥补部分成本收费的形式,具有无偿性或低偿性。服务目的是满足对象的基本需求(包括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需求),改善特殊人群的生存状况,重建他们的生存能力,抵御社会风险冲击,减少或缓解社会矛盾。
6.服务的实施人员主要是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还有护理人员、家政人员、教师、医生等。服务地点主要在社区、受助者家中和专门的社会服务设施内。
7.服务方式包括家庭帮助、他人照料、康复治疗、心理疏导、教育培训、咨询指导、行为矫治、互助支持等。
由上可知,社会服务具有照顾性、舒缓性、治疗性、预防性的功效。通过社会服务,减轻服务对象的社会压力,改变他们的行为方式,提升他们的社会适应性,使他们更好地健全个人人格、发挥自身潜力,克服福利依赖,摆脱弱势地位,革除自身痼疾,走上自立、融合、健康的道路。
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s)则是指公共部门为了直接满足公民基本的公共需求,生产、提供和管理公共产品(包括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活动、行为和过程。公共服务面向国家或区域内所有公众,而社会服务专门针对其中的特殊群体;公共服务是提升公民福祉的宏观范畴,而社会服务是公共服务各门类中最微观、最具体的内容。
社会服务虽然是一个社会学概念,但由公共服务来统领是全球普遍的趋势。我国2012年颁布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就是顺应这一趋势的体现。该规划将“基本社会服务”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九大类别之一。
我国现有的社会服务项目严重不全,内容十分有限,主要对象只有孤寡老人、孤儿和残障人士、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等,这种补缺型的福利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转型和社会变迁,无法满足广大特殊群体的需要。
我国民政系统高层已认识到民政服务转型社会服务、社会服务纳入公共服务的必要性和大趋势。2012年,民政部联合财政部制定的《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社会服务的公共政策。在这个意见中,社会工作服务被定义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这就大大扩展了原有社会服务的内容。
笔者主张,根据我国新时期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参考国际经验、做法,以公共服务的理念和模式,大力发展社会服务,包括统一社会服务提法、扩展社会服务范围、加强政府社会服务职能、培育社会服务组织、规范社会工作教育体系、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