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聂树斌案疑似真凶——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这是继6月25日之后此案的第三次开庭审理(本报6月26日曾报道)。
整个庭审持续了3个半小时。控方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不能认定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即聂树斌案——记者注)系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等4位聂树斌亲友旁听。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庭审现场注意到,距离案发已过去19年,成为此案审理的一大难点。控方在庭审中承认,来自聂树斌案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存在小瑕疵,但同时强调不属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庭审交锋主要围绕19年前案件细节
在质证环节,检察员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康某某的同事王某某的证言作为证据。据介绍,这份1994年王某某在石家庄公安机关所作证言是来自聂树斌案的案卷材料。
王某某在证言中提到,1994年8月5日17时下班后,她到单位浴室洗澡,遇到了正在洗澡的康某某,而等王洗完离开时,康还在洗澡。这是王最后一次见到康。
这份证言中,就王某某提到当天康所穿为连衣裙这一细节,辩方律师朱爱民提出质疑:王一进去,被害人已经在洗澡了,她走的时候,被害人仍然还在洗澡。因而辩方认为,当时王应该没有看到被害人所穿衣服,王的证言有主观推测成分,不足为信。
对此,控方则回应称:证言并不能排除王在洗澡前见过康某某。同时王的证言可以与康某某父亲、丈夫和其他同事的证言相印证,证明王书金没有作案时间。
7月10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庭审现场注意到,虽然1994年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发生距今已近19年,但在当天法庭质证和辩论环节,控辩双方的交锋多是围绕着案发现场的细节展开。
除了证人证言能证明王书金没有作案时间外,检察员还认为王书金的供述与来自聂树斌案卷的证据在两个细节上不符:第一,王书金供述与被害人身高不符。上诉人多次供述,“我与被害人身高差不多”,但根据1994年现场对尸体的测量和被害人好友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的身高跟王书金供述差距近20厘米。第二,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手段与1994年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不符。王书金多次供述双脚跺被害人胸部,上次庭审中还供述,怕被害人不死,双脚跳起跺了被害人胸部,听到了被害人肋骨骨折的声音。而尸检报告中记载被害人康某某胸腹部皮肤完整未发现明显损伤,没有鉴定出被害人骨折。
对这两个问题,律师朱爱民和彭思源进行了辩护。朱爱民称:王书金在作案所穿是胶底解放鞋,那种胶质底的柔软度远远大于皮鞋鞋底,在人的胸腹部跺上几脚,不一定会直接导致外伤。所以尸检报告仅从被害人尸体皮肤没有创口做出无骨折结论,是值得商榷的。对于控方指出的“身高不符”,彭思源则解释说:王书金在供诉中提到康某某穿的是高跟鞋,而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存在视觉误差,同时高度腐败的尸体长度与实际身高是否相同,也是有疑问的。
辩方律师认为,“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发生在19年前,随着时间推移,人的记忆会发生变化,会忘记一些细节或者记起一些细节,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为此,在质证环节,朱爱民还指出,对控方提交的被害人的好友余某某1994年在石家庄公安机关和2005年在广平公安机关所做的两份证言,在事情时间和情节上就存在前后不一致。
对于朱爱民的这一质疑,检察员强调说,证人余某某的两份证言虽有不一致的地方,但关键情节如被害人失踪时间、发现被害人的经过、地点是相吻合的,并且与被害人父亲、丈夫、同事的证言内容相吻合。
一串钥匙和花衬衣
辩方律师在庭审中多次强调,王书金2005年在河南和在河北广平所做的多份询问笔录,在没有得到外界有关聂树斌案的任何信息的情况下,对被害人穿着等案发现场细节的供认,与来自聂树斌案案卷材料对案发现场的描述“高度吻合”。
辩方律师特别提到案发现场找到的被害人的一串钥匙。他们认为,案件若不是王书金所为,他是不可能知道这一细节的。
彭思源介绍说,王书金2005年在河北省广平县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中,就交代:“还有一串钥匙,我觉得没有用就没有拿。钥匙放在女的西边的地上。”
记者注意到,控方所提供的聂树斌案案卷康某某的丈夫证词显示,他曾表示:康骑自行车离家,外穿蓝底带圈连衣裙,带一串钥匙。钥匙上有皮筋,她有时用皮筋将钥匙套在手指上,有时套在手腕上。”而在聂树斌案的现场勘查笔录也记载:左脚西侧偏南30厘米处有一串钥匙。
对于辩方的这一观点,检察员指出:王书金交待的钥匙在现场的位置与1994年警方的勘验并不一致。同时,控方认为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不能排除王书金曾经到过案发现场,了解案件的部分情况。“辩护人所提王书金是在没有任何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这种说法并不客观。”
对此,控方解释说:第一,王书金有在案发现场附近打工的经历;第二,王书金在石家庄西郊工地打工期间,正值盛夏,午休时经常在工地周围活动,熟悉案发现场周围的环境、道路、地形;第三,王书金知道附近发生过杀人案件,公安机关曾经向王书金了解过有关情况;第四,被害人的衣物、尸体是被害人亲友发现的,从被害人死亡到公安机关的介入,案发现场始终是一个开放的现场;第五,王书金在石家庄西郊案被害人尸体被找到后,仍在石家庄西郊工地打工。
控方进一步提出,聂树斌案的现场勘查、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上身穿有白背心。上诉人王书金从被抓获到上次开庭,再到今天庭审,从未供述在被害人尸体颈部缠绕有花衬衣的情节。
在控方提交法庭的现场勘查笔录和被害人尸体检验的报告中分别记载:尸体脖子上有一玉米秸,脖子上绕有一件衬衣。衬衣背部有一缝合三角口。
检察员特别强调,花衬衣是整个案件核心的、关键的、最为隐蔽的证据。这是只有真实作案人才能供述和知晓的情节。发现康某某尸体并进行辨认的康某某同事余某某,同样没有发现被害人康某某颈部缠绕的花衬衣。上诉人王书金一直想说明白石家庄西郊杀人案件,却供述不出花衬衣的情节。能够供述出自行车的方位,甚至能够看到现场遗留的钥匙,虽然钥匙的部位与现场勘查不一样,但钥匙是开放现场的客观、可视的证据,且不说上诉人王书金供述的位置正确与否,对围绕在被害人颈部的花衬衣,王书金却始终无法供述出,而这件花衬衣是本案最为隐蔽的证据。
记者注意到,在法庭上,辩方对这件控方认为“本案最为隐蔽的证据”提出了质疑。
辩方认为:检察员在所出示证据中,不仅要有这件物证的展开照片,还要有从被害人脖颈上第一时间取出的物证的状态照片。但检察员没有向法院提供,只附上了一张照片。除此之外,按照现场勘验笔录,这件半袖花衬衣后有个三角口。在给出的这一张照片上,只看到了一件正面的半袖花衬衫,背后是不是有三角口,无法得知。
朱爱民还注意到,控方提供的聂树斌案的现场勘验照片中,其他照片都是黑白的,只有这张半袖花衬衣的是彩色的。“如果现场只有一台照相机,那照片或者都是黑白的,或者都是彩色的。”
控方:来自聂案证据有小瑕疵,但不属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在今天的庭审中,王书金曾几次表示:聂树斌案的办案民警在对现场勘验时工作“不细”。他的理由是,没有提取到作案人毛发等更强有力的证据。
辩方律师朱爱民也指出,控方提供的来自聂树斌案案卷材料的证据存在不少瑕疵。
辩护律师指出,这个强奸杀人案发生在1994年8月,从法律适用上来讲应该适用1979年颁布的刑诉法。
检察员在法庭出示的现场勘验笔录,经过分析比对,从书写习惯上确认当时在现场工作的警员签名均是由一个人所写。而当时公安局法医也参加了现场勘验工作,却没有签名。对这份笔录主文部分、最后一句话和附文部分的第四、五、六项从笔迹上经过分析比对后判断,是后添上去的。因为记录所用的笔尖粗细不一致,书写习惯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其中对去孔寨村的路径描写犯了方向性的错误。按照现场平面图标注去孔寨村应该是向左走,但现场笔录记录为向右走。
同时,这份现场勘验笔录上并没有现场见证人的签名,这也违背了1979年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现场见证人与参与现场勘验检查的人是同时具备的,不是可有可无的。”朱爱民强调。在康某某的尸检报告上,有两位鉴定人,一人签名,另一人盖章。但是根据刑诉法对法医鉴定形式的要求,尸检后不仅要写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报告人还要签名。而盖章不是签名。
对于辩方的质疑,控方也予以了回应:关于辩护人提出尸检报告只有法医盖章没有签字不合法的问题,检察员认为,盖章与签名效力相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检察员出示的尸检报告明确显示,1994年8月11日13时许,在案发现场对尸体进行检查,发现尸体颈部缠绕花衬衣。同时进行现场勘查显示,颈部有玉米秸秆,现场提取衬衣一件,也就是说花衬衣是案发现场侦查人员依法提取,同时进行拍照固定。
检察员承认:现场勘查笔录中确实没有见证人的签名等,在形式上存在有小的瑕疵。但即使有小的瑕疵,也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辩方表示,在查阅聂树斌案卷相关材料时,聂案130多页的案卷材料,只被允许看了其中的26页。对此,主审法官表示:与上诉人王书金上诉有关的聂案材料允许律师参阅。而辩方查看全部案件的要求,法庭不予支持。
本报邯郸7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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