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档案
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执行局局长
对话背景
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的“老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此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此举是否能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对我国信用体系建立起到何种作用?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专访了刘贵祥。
中国青年报:“执行难”一直是老百姓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当事人打赢了官司,得不到执行,相当于法律打了“白条”,既无法保障当事人权益,也损害司法权威。“执行难”究竟难在哪里?
刘贵祥: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成为一种社会顽疾,尤其是作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不仅不自觉履行义务,还采取各种手段对抗执行的情况非常普遍。
拒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案件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足30%。也就是说,大部分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取逃避、至少是消极的态度。这些人中有的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隐匿、转移、低价出售财产或者将财产过户到亲友名下,甚至以虚假诉讼、仲裁等方式转移财产;有的公司停业、歇业,而股东另行注册公司继续经营原业务;有的被执行人银行基本账户成为“基本闲置账户”,往来款通过私人账户流转;有的公开肆意对抗甚至暴力抗拒执行。这些都导致了“执行难”。
中国青年报:现实中,有一些输了官司的被执行人,明明有执行偿付能力,却置法律生效判决于不顾,依然吃喝玩乐高消费,被称作“老赖”。这种行为有何危害?
刘贵祥: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强制执行法律规范不健全,不能有效监控和制约逃废债务的行为,不能够对形形色色的逃债者进行有效的信用惩戒,导致很多此类债台高筑的被执行人罔顾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债权人的困难,依然肆无忌惮地高消费,生活奢侈。而债权人实现债权之路举步维艰。有的企业因债权不能及时实现,正常的生产经营无法维持,被迫停工、停产、减员。特别是一些个人债权,如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债权、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债权不能得到实现,严重影响债权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有人形容执行人员到处跑,满天飞,为什么?就是在找被执行人,查询其财产去向。由于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特别是全国还未建立以信息化为纽带的联动机制,往往是查人、查物费时费力,事倍功半,甚至一无所获。
这种局面动摇了百姓对司法权威的信心,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因此,健全制度、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将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表现与其信用记录相挂钩,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是全社会的共识,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中国青年报:如何理解该规定对“老赖”进行“信用惩戒”的司法作用和功能?
刘贵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执行措施,刑法也规定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作为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的部门,首先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同时,也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动员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合力,打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使其无处遁形。
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把失信执行人信息通过法院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进行公布,特别是通过定向通报制度,将失信信息数据向相关部门进行“点对点”通报,由受通报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企业声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挂钩,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由此迫使其自动履行判决,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浙江、河南、北京等地法院都先后推行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大失信“老赖”的社会成本,使其在商贸等活动中受限,最终促使“老赖”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国青年报:失信“老赖”履行了执行义务,是否应该给予改过的机会?如何有效规范法官执行行为?
刘贵祥:《规定》明确了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条件,即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约履行完毕,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信用惩戒的最终目的是“促执行、促诚信”。
需要强调的是,今年10月1日后,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而言,为避免信用惩戒,应在此之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申请再审、执行异议、异议之诉等多种救济渠道,如果对法律文书或者执行行为不服,可以按照正当的司法救济渠道寻求救济,而不应以对抗执行、规避执行等违法和不理性的办法来应对。同时,人民法院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消除少数执行机构和人员存在的消极执行、乱执行等行为。我们将虚心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探索解决执行难的各种途径,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