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山西“房媳”事件爆料人高勤荣在他的个人博客上写下了一篇名为《再次呼吁》的博文,同时将之作为自己的遗书。遗书写得很沉痛,其本意与其此前两次发微博求救一样,希望得到网友的声援,从而实现保护自己及家人人身安全的愿望。(《中国青年报》8月8日)
高勤荣曾两次发出微博求救,结果都成功了。那么,此番通过个人博客求救是否一样能奏效呢?估计“遗书”经媒体曝光后,威胁方可能会有所忌惮。
笔者关注高勤荣的反腐经历已经很久了,在敬佩其勇气的同时,也为他的人身安全担忧。世间如高勤荣这样的举报人少之又少,如他这样因揭露山西省运城市“假渗灌工程”蒙冤入狱达8年终不悔,出狱后又继续举报的人,更是独一无二,每一个有正义感的人都衷心希望他的人身安全能得到保障,希望他不会因反腐遭受第二次牢狱之灾。
不过,就他选择的求救方式而言,我很担心高勤荣会再次遭难。因为微博求救只是权宜之计,不能为他彻底解围。毕竟微博所能聚集起的舆论声浪,只能为他提供道义支持,待到舆论声浪退潮后,恶势力就会伺机反扑。况且,微博求救一次灵,二次稍灵,三次五次就难说了,举报人不能将微博求救作为常规武器来用。
对此,“曾经沧海”的高勤荣不可能不知道,问题是他不向微博求救又该向谁求救呢?受到威胁后,向警方求救,毫无疑义应该是他的第一选择,可经验告诉他,当地警方并不能为他织起一张保护网。从我读过的有关高勤荣的反腐报道中获知,他并没少向当地警方求救,但收效甚微。可以说,当地警方在履行保护举报人的职责上没多大作为,或者说不作为。在情非得已的情况下,他才选择微博求救。
高勤荣选择微博求救再次佐证了我国的举报人保护制度不够健全,存在严重缺陷。虽然《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但由于有关举报人权利保障条款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内容分散,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对举报人难以起到实际的保护作用。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不足500件上升到2011年的1200多件。改革开放30年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中,有9个遭到报复。(据2011年12月13日《半月谈》)这一统计结果令人不寒而栗。反腐名人没好报,报复者却逍遥法外,这种反差极大地打击了民间反腐的积极性,后果十分严重。
为此,笔者呼吁应尽快制定《举报人保护法》,除了明确举报人的权利范围、受理举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外,尤其要完善举报程序制度、建立与举报权利保护有关的保密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权利救济制度等,通过立法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