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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8日 星期日
中青在线

能要求每个网民都懂信息传播伦理吗

是否该强调微博“大V”的把关责任

实习生 杜梦薇 本报记者 文静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8月18日   02 版)

    8月6日晚10时许,中国传媒大学西门外,一年轻女子被两男子持刀抢劫并刺数刀。路经此处的网友拍摄下女子倒地后浑身是血的照片,并在第一时间上传网络。随后,该配图帖子在微博上迅速流传。次日,一些媒体的官方微博在发布此消息时,也使用了网友拍摄的该组照片。

    在一些灾难和事故现场,类似的情况并不少见。不久前,北京朝阳大悦城恶性杀人事件的血腥图片,也是由在场网友最先发布。一名男子在北京地铁二号线朝阳门站卧轨自杀,也有网友实拍血腥场面并上传网络。

    此外,一些未成年人的照片和信息也被曝光于网络。在去年的温岭“虐童事件”中,有大量虐童照片在网络上被疯狂转发。当时,就有媒体提示,“请您轻点鼠标,删掉您转发过的虐童照。在把任何一个孩子推向舆论场的时候,哪怕一个面部处理,都是一个幼小心灵的防护盾牌。”

    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和社交网络的发展,如今,普通网民用手机就可以将拍摄的新闻现场照片即时上传到微博等社交网站,引起关注。

    有人提出,在这种似乎“人人都是记者”的传播理念下,网友是否也需要一定的媒介素养?许多事以平常的文字和图片表述清楚就够了,大家自会有判断。血腥、暴力的照片会让人平添极端的负面情绪,不管是恐惧、恶心还是暴怒,都不是什么好事,同时也是对受害人的不敬,对未成年人保护也不利。

    也有人反驳这种观点,认为在互联网上,在合法框架下,每个人都有上传信息的自由,也有选择浏览的自由。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表示,这种情况不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网民不是一个媒体机构,有专业的伦理道德来调节,这是一种个人行为,而个人行为的空间应该是相对宽松的。

    “普通网民可能没有专业传播伦理方面的概念和经验,只是觉得这件事值得去传播,并且把相关的信息跟大家分享,这个行为本身实现了社会知晓的意义。以中国传媒大学附近这起持刀抢劫案为例,上传照片的网友可能是在提醒人们,以后在这个地方更要注意安全,这种信息有存在的价值,所以不应该过于苛责。”喻国明说。

    但喻国明也强调,在发布此类信息时,网友应当作一些选择性的提示,比如标明“下面的图片可能会引起不适”等。

    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院长张志安认为,更高的要求首先应该向那些“大V”用户、媒体的官方微博或意见领袖提出。“这些认证用户首先应意识到这些照片的传播对当事人、对未成年人是不妥的。如果他们不转发的话,这些照片的传播力度会比较小,就不太会造成太多的负面影响。”

    张志安说,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能够倡导的是提高信息素养,就是在发布此类信息时要有一种意识,比如说不要侵犯别人的隐私,不要伤害别人的名誉,也不要传播过度血腥或情色的图片和文字,但这种信息素养的培训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

    对于媒体官方微博私自使用网友所拍摄的现场图片来发布新闻信息的做法,张志安提出了批评。他认为,媒体官方微博是实名认证的,就代表其媒体,所有的专业规范、版权意识,媒体的官方微博必须要有。“媒体官方微博可能也很难做到征求发布者的同意再转其照片,但至少应做到的是,如果这个图片在你的报纸上是不能刊登、不能上版的话,那么在你的媒体官方微博里也不应该出现,这个要求应该是同等的。”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史安斌说,在目前“公民记者”传播伦理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微博“大V”、专业记者和媒体机构在转发或选用普通网民提供的新闻素材时,要履行“把关人”的职责,不能用“求证?求真相?不是我拍的”之类的遁词逃避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导致其广泛流传。    

    “针对当前的乱象,不是该不该约束指导那么简单,实际上是根据什么来约束和指导的问题。”汕头大学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范东升说,新闻界的道德原则在网络和公民记者时代似乎被颠覆了,但是一些新的原则正在生成。

    在喻国明看来,规范普通网民这一行为更应该是一个自我调解的过程。“对于普通网民而言,如果他的影响力大了,他自然就会习惯这些规则。比如,他的粉丝看到这类图片,可能回复说,‘我看这些东西不舒服,希望你以后要注意’,就会对他造成压力。”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陈昌凤表示,“不宜一刀切式从政府层面管制,由媒体从业务方面入手引导民众更可行。”

    她说,公民的参与大大扩展了新闻的视野,提升了新闻的针对性、有效性,对于专业媒体而言也是一种在线信息资源,可以加以利用和引导。

    “其实,在中小学就可以开设新闻与传播伦理的相关课程,加强公民的媒介素养教育。”史安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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