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媒介,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柏拉图早已告诫世人,“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可见,优良的司法运作系统,必须建立在优秀的法官个体之上。法官一旦堕落,影响的不仅是一个群体的职业形象,更是整个国家的司法形象。正因为如此,上海法官嫖娼事件触及了公众的容忍底线,“令法律失去尊严、司法蒙羞、正义受损”,以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都斥之为“人民法院的耻辱”,“是司法公信的灾难”。
在最初的角色期待中,法官往往被寄予了“半人半神”的厚望,其智慧、道德与修养,都应当远远超出一般的世俗民众。因为司法乃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这道正义防线的“看门人”,一旦堕落则整个社会正义势必失守。因此,只有品学兼优的社会精英,才能把握立法的精要所在,从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中敏锐地发现法律、恰切地解释法律、忠实地执行法律,将人间正义运送到每个人的家门口。
遗憾的是,法官并不是真的神仙,他们也有七情六欲,也有人情交往,也会受到人性贪欲的诱惑。这种普通人的定位,构成现代法治严格规范法官职业道德的正当性基础。人们相信,只有为法官设定更为严格的职业伦理和道德规范,才能防范法官堕落。
例如在美国,也曾发生过老年丧偶的资深法官招妓事件,因为这位法官的口碑一直很好,始终保持着公正清廉的记录,他虽然获得了很多民众的谅解,但最后还是被撤销了法官职务并被判处罚金。现代法治国家,法官受到特定道德准则的严格管束乃是通则,一旦在生活中出现“行为失检”,诸如和当事人的律师一起吃饭、喝酒或聚会,都足以受到法律追究。如此严苛的行为规范,一切都只源于法官所从事职业的神圣性。
在普通人的心目中,法官的形象是无比尊贵的。但与一般官员不同,法官的这种尊荣不在于衣锦还乡的显耀,而在于深居简出的孤独与寂寞。对权利判官来说,孤独不仅是一种生存状态,更是一种职务需要和角色责任,是一种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只有远离尘嚣的孤独,才能保持心如止水明辨是非的理性,才能在不偏不倚中恪守公平正义,才能向世人传递出不容置疑的司法权威。
孤独意味着法官必须与世俗社会保持一定距离。按照现代职业伦理,身为法官意味着私人生活受到更多限制,谨慎出入社交场合,甚至与亲友也要保持适当距离。现代法治国家,大多将法官工作之外的活动纳入规范内容,一些敏感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的行动自由甚至都要受到限制,接触社会的信息渠道也要受到影响。这样做的意图无他,全是为了让法官生活在相对寂寞的环境中,摆脱名利困扰,面对物欲而神安气定,心无旁骛地专心审案。
一个国家优良的司法系统,主要取决于法官队伍的纯洁与高贵。但是司法实践中,少数法官被“银弹”击倒,甘为“财色的奴仆”,暴露出法官自身的职业荣誉感危机。强化法官的职业伦理,提升法官的道德救赎,需要从制度和个体两个层面,营造法官洁身自好的文化氛围。
一种职业的尊荣,既来自工作的薪水优厚,更来自从业者对意义的认同。但是从制度上看,法官的正式待遇一直以来羞于示人,经济上往往陷入比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群体差很远的窘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司法腐败的可能。更重要的是,随着法治的勃兴,本土法官对于自身职业的意义认同并未增长,甚至有下滑的倾向。如果一个人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有意义上的认同,即便是很低廉的薪水,也会甘心为此付出。而在很大程度上,法官职业真正吸引人的地方在于,“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而只有依法独立审判,才能让法官成为法律世界的国王,才能在法官心中形成一种尊荣和自豪感。
遗憾的是,由于司法改革的不彻底,法官在审判上的诸多不独立,既影响到法官自身对职业意义的认同,也让公众难以获知法官的人格魅力。一旦内心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不再爱惜,那么外在的伦理约束,便在利益的诱惑下经不起丝毫侵蚀。因此,如何改进法官的遴选晋升机制,推进法官职业管理改革,并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真正根治司法行政化弊病,对于重塑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增强法官的伦理道德观意义重大。
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