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曾经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题记
以职权法定为原则,充分发挥法治正义的力量。法治思维的养成不仅有赖于有法可依,更多地取决于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环境。法不授权,则政府无权,政法机关作为法定的公权部门,必须清楚认识到执法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予,执法活动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政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权力,这种权力具有措施的严厉性、手段的特殊性,刚性十足,一旦滥用,危害无穷。政法机关及广大干警在执法中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我们的社会管理要以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为抓手,以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氛围为目标。
以维护稳定为核心,深化平安建设。平安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基本保障。政法机关要以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深化平安建设,着力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指引,深化平安建设。孟建柱同志说:政法机关要运用法治思维,切实加强对当前影响社会稳定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措施的研究,进一步更新理念思路,推动机制创新,强化科技应用,把握规律特点,着力提升公安机关的核心战斗力,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准则,彰显法治公平。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实质就是通过全面发展,全面保障人权、全面保护人民权利。政法干警应该全面落实宪法和法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法治保人权,以法治促人权,使人权的法治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政法干警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要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不断提升政法机关执法公信力。
以依法行政为基点,努力促进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良性互动。法治思维支配法律手段。执法者具有法治思维,必然会主动、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来执法。法治思维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表现。法治思维虽然是一种思想认识活动和过程,但它必然要外化为法治行为,即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公安机关一方面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善于运用法治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要树立依法行政理念,善于运用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努力把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促进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良性互动。
用法治思维破解社会管理难题。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深入推进,各阶层和利益方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社会管理面临诸多挑战,许多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伤害群众感情,甚至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尤其在城镇化、城市化的步伐中,各地旧城改造和城区扩建迁建等,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急速增加。可以说当下中国社会矛盾突出,消弭冲突亟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无疑,法治的任务不是消灭,也无法消灭社会纷争,而是在于面对纷争提供一个合理有效的解决机制,法治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在均衡的基础上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因此,政法机关要转变过去那种“严防死守”、“把一切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工作思路,学会用动态的稳定观来解决问题。要通过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从制度层面设计和营造法治环境,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通过“维权”来“维稳”。加强思想引导和情绪疏导,以贴近的感情疏导民情,化解危机,尽量避免机械、简单地运用“物质满足”或者“物质诱导”等方式。要将群众工作方法与法治理性有机结合,融法、理、情于一体,理顺社会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