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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3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创业说案

创业者对于投资方的话语权

熊定中 《 中国青年报 》( 2013年09月23日   09 版)

    案例:

    毕业若干年后,几名大学同学聚在一起创业成立了A公司。由于公司某股东作价出资的一项非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不错,因此吸引了不少机构投资方。经过一段时间的沟通,A公司的几名股东对B投资公司提供的估值和融资总额很满意,并与其谈妥了增资入股的意向。但B公司作为有国资背景的投资公司,投资审批流程很长,而当时A公司扩大产能急需用钱。于是B公司提议让与其关系友好的C投资企业作为第一轮投资机构先行投资,待6个月内B公司介入时,C企业以稍有盈利的价格退出即可。A公司几名股东商量后,觉得机会难得,此种条件也可以接受,因此同意了该安排,并与C公司签署了增资入股的相关协议,其中《股东协议》有一条规定:“如果在C公司与A公司交割后6个月内,B公司未能实现对A公司的投资,则C公司有权要求原有股东赎回C公司持有A公司的全部股份,赎回价格必须满足交割日至赎回日之间内部收益率(IRR)达到25%。”而对该条款,认为B公司入资只是时间问题的A公司几名创始股东并未在意。

    协议签署后,C公司的增资款陆续到位,A公司开始进行规模扩张,在设备采购和重大项目的前期投资方面花了不少钱。不幸的是,因为某种原因,B公司的投资未通过审批,对A公司的增资项目被终止。对此,A公司创始股东毫无办法,还因此而产生了较大的团队内部矛盾。最终,C公司决定撤出,并给A公司几名创始股东致函,要求他们按照合同约定,以较高价格赎回C公司曾经的出资。而此时,C公司的出资款绝大部分都已经用在企业运营上,几名股东根本无力偿还。各方只能对簿公堂,而最终,A公司的几名股东被认定需要个人清偿几百万元的连带债务。

    分析:

    上述案例中,引起争端的关键条款实际上就是一个赎回条件的设定问题。由于投资企业必须防范风险、保护自身投资资金安全,因此,在投资协议中出现赎回条款是一定的,但从接受投资的创业团队角度考虑,最为忌讳的就是赎回条款所设定的事件完全不受自己控制,这意味着,创业者对于投资方的撤回与否完全没有话语权,而是几近于赌博式地将自己企业未来的发展放在了一个与自身努力无关的事件之上。

    律师总结:

    这个案例发生在创投风潮刚刚兴起的头几年,关于对赌、赎回等条款的设定以及交易结构的设计也是五花八门,而创业者当时也并未有强烈的戒备心理来看待自己将要签署的相关投资协议。而在投融资盛行的当下,创业者倒是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但对于洋洋洒洒十几页甚至几十页的一揽子投资协议,哪些条款是自己应当着重关注的部分又成了新的问题。实际上,如果未寻求专业人士提供帮助之前,创业者自己应当关注的就不仅仅是PE值和融资总额了,还应当关注更容易引发纠纷的经营表决权条款、对赌条款以及赎回条款是如何设定的。另外,特别需要提醒创业者的是,通常投资方的出资都是以公司增资和补充资本公积的方式,进的是公司账,而一旦要求赎回,承担还款义务的,则往往是创业者个人,波及的是个人所有的全部资产,例如存款、房产、汽车等。

    (作者为北京市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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