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哈尔滨10月9日电(记者邹大鹏)记者9日从黑龙江省纪委了解到,监察部门日前下发文件,对黑河市个别单位违规购买和收受“特供酒”、“内参酒”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了通报,相关责任人受到严惩。
9月28日,有媒体曝光黑河市个别单位违规购买和收受“特供酒”、“内参酒”问题后,黑龙江省纪委会同黑河市纪委迅速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针对邮储银行黑河市分行违规购买特供“内参酒”问题调查显示,2012年8月10日,邮储银行黑河市分行与黑河市鹿源春鹿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订购鹿源春“内参酒”1000箱。
2012年9月20日交付500箱,全部用于走访客户及食堂招待;中央八项规定和黑龙江省委九项规定出台后,特别是2013年3月18日国家严禁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的通知下发后,该单位仍于2013年9月16日按原合同接收了500箱“内参酒”。对此,邮储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给予黑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刘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针对黑河市交警支队收受黑河市蛟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赞助鹿源春“特供酒”问题调查显示,2011年12月16日,经黑河市交警支队队长张某某同意,该驾校订购了冠名为“黑河交警特供”的鹿源春白酒200箱,总计4.96万元。其中赞助黑河市交警支队50箱,用于食堂招待用酒。
此行为违反了《廉政准则》相关规定,黑河市公安局对张某某作出了停职处理决定,黑河市纪委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责成黑河市交警支队将50箱白酒折合价款1.24万元返还驾校。
调查发现,黑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鹿源春“特供酒”存在监管不力问题。2011年至2012年,鹿源春公司向黑河市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销售带有“特供”、“专供”、“内参”标识白酒6870箱(除邮储银行黑河市分行外,其他单位均于2012年9月前终止了订购合同),并借机额外生产了部分“特供酒”对外销售。对此,黑河市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黑河市纪委给予市商务局局长玄某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市商务局副局长李某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市商务局畜禽屠宰管理所(授权履行酒类管理办公室职能)所长杨某行政记大过处分;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黑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詹某某行政记过处分;黑龙江省工商局给予黑河市工商局副局长王某某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