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相关机构日前发布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审理调研报告显示,过去五年,此类案件快速增加,已占中国行政案件一审总量的10%,但法院驳回起诉的较多,而原告胜诉的较少;就是原告胜诉,有些政府还是不公开,法院拿这些地方政府也没有办法。(《南方都市报》10月16日)
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相关案件呈爆炸式增长,其中深圳市2012年的此类案件比2011年增加了578.8%。出现这样“热闹”的局面,其实一点也不奇怪:一方面,民众起诉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内容,多涉及基本民生问题,如征地、拆迁、社保等,这些方面的诉求此前也存在,只不过借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行,进入了司法渠道而已。
另一方面,即如最高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所言:“过去政府信息是以不公开为原则,现在以公开为原则,这个差距之大可想而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剧增,也与一些政府权力公开运行的意识不强,依然沿袭以往封闭管理的思路有关。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增多,尽管属于正常的司法现象,不过,此类案件多被驳回起诉或原告鲜有胜诉的现实,也提醒我们,政府信息公开尚有很长的路要走。立法只是社会进步的一小步,具体到社会观念的改变、政府治理的调整,乃至有关各方对于法律的敬畏,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调适期。
如果总是被驳回起诉、总是原告败诉,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民众主张权利的信心,也可能助长一些政府部门不依法行事、蔑视民众诉求的做法,甚至还会影响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如何调整,值得深思。毕竟,在“以公开为原则”的时代,一味躲闪、回避乃至坚拒公开的做法有悖潮流,也不得人心。
鉴于绝大多数此类案件涉及基本民生问题,若想真正破解,恐怕还得从案件之外着力。
其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应认真领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义,以最大诚意推进信息公开。只要不是确实关乎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事项,理应一体公开,以满足民众知情权并坦诚接受社会监督。
以三公经费、政府财政预算为例,这部分内容关乎政府运行的成本,民众当然有权利了解情况并进行监督,政府没有理由不主动公开。其他诸如征地拆迁、城乡改造等事项,更是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决不能捂着盖着,而应该公开透明。
其二,信息公开只不过是政府改革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政府还应真正从观念上、意识上认识到“与民共治”的必要性。政府不该是高高在上的主宰者,而应与民众良性互动,以适应时代和民众的要求。要做改革的引领者、践行者,而不是被改革的对象。
这些年来,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已取得了很大进步,此前许多根本不可想象的事情,现在已经变得司空见惯。特别是在开放性上,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这其中,固然有民众的推动作用,也不排除主动改革的成分。当此之际,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勇敢地走向改革的纵深领域。
胡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