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中,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被称为刑诉法的两项重大制度突破。
不过,它们都有明显的“草根”色彩。这些制度源自于基层实践而非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而探索、尝试带来的多样化,即使在它们“从下到上”走入法律时,也不能最终达到完全的统一。
如今,10个月过去,这些制度的实施情况如何?
近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12个地市、区县对此进行了调研。结果发现,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公安司法机关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维护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或者人员专门化已成趋势,办案中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创造条件落实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得到了有效执行。但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施方面还存在很明显的地区差异,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率不高,尚未达到预想效果。
合适成年人,谁合适?
“合适成年人”制度算是舶来品。
1972年,英国的一名男子被谋杀,3名十几岁少年在自己招供的基础上被判谋杀罪。不过,上诉法院却宣布判决无效,因为警察在审讯这3名少年时,没有一个独立的成年人在场。
自此之后,未成年人接受警察讯问时,必须有一名“合适成年人”到场旁听,逐渐制度化,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项制度在2002年进入中国。不过,国际救助儿童会(英国)未成年人司法项目负责人姜敏回忆,“我们当时开展这个项目的时候,大部分人都不理解这个词的意思。”
2005年5月1日起,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公安机关开始施行盘龙区政法委的规定,在审讯未成年人时要求有“合适成年人”到场。这也是是盘龙区“触法未成年人司法分流试点”项目的一项关键制度。
十年间,这种做法在实践中获得认可,并最终被写进法律。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认为,这是“权利的细微关怀”,是刑诉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内容,只是,让它在中国大放异彩,“任重而道远”。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在调研中发现,各地对“合适成年人”制度已形成普遍共识,但不同地方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发展不均衡,构成来源也不尽相同。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涉案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在担任“合适成年人”时,是“并列关系”。
“这项制度的核心在于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姚建龙说,但刑诉法将选择“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交给了办案机关,“这是有问题的”。
调研发现,有的地方许多案件在父母不到场时,由办案人员决定是否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如果没有“合适成年人”在场或者没有签字,那么,涉案未成年人的口供是否有效?是否应该排除?
“我们采取审慎态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莉说,实践中,无法对这样的口供采取严格的排除态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姚建龙认为,这样的口供应该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是,由于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这样做的不利后果,“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的覆盖范围和实际效果可能就无法得到保证。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什么?
如果从1992年开始算起,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已有20余年历史。
彼时,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诉前考察”的名义,决定对一名涉嫌盗窃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延期起诉。此后,各地诸如“暂缓起诉”、“暂缓不起诉”、“缓期诉”等名称下,都在尝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一段时间的考察期,检察机关视其义务的履行情况,来决定是否起诉。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这种做法被统一冠之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名义,得以确立。不过,刑诉法实施以来,宋英辉带领的课题组发现,统一名称并没有给各地带来一致的做法,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即便是未成年人刑事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以来,也只对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了附条件不起诉,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3.8%。
“有时候,是当事人和父母不愿意选择适用;有时候,则是办案人员担心被害人不理解,有的地方仍然控制不起诉的适用。”宋英辉说,这都容易使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受“冷落”。
课题组发现,有的地方在刑诉法实施10个月后都没有一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
一些地方的办案人员坦言,附条件不起诉规定过于严格,适用程序复杂,内部手续繁琐。而且,法定考察期最少是6个月,检察机关需要在考察前、考察后进行汇报,形成诸多法律文书;其间还要跟踪、考察、监督嫌疑人,这些都需要检察官投入大量的精力,资源消耗大,“效率不高”。
很多时候,未成年人的监护条件如何,是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时首先要考虑的。广西南宁市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具有良好监护条件的在校生、有工作单位者占了绝大多数,比例超过80%。
“在考察期内,检察官的考察监督可能会涉及诸如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会公益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场所以及戒瘾等方方面面的工作。”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运华说,检察官单凭一己之力,很难掌握所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全面周到地完成考察。
实践中,许多地方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考察时,大多是由检察机关牵头,委托学校、社区、公安机关以及签订协议的社会组织帮教。而在王运华看来,这种松散而无约束力的委托,既没有约束力也没有制度化,“负责人一换就需要重新协调”,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研讨会上,与会的专家和实务部门人士大多认为,这项制度应该细化,比如对决定程序、考察评估内容等予以明确,健全完善相关的社会支持系统等。
宋英辉认为,要通过改变考评机制、减少不必要的内部环节等方式,鼓励办案人员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本报记者 李丽